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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3-10-10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31010-154535-259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3-10-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是指负责政府信息起草、审核和呈请省政府领导人审签等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和代拟省政府信息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依照《保密法》、《条例》、《意见》和《规定》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形所作的审查,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方式:

(一)将保密审查意见的拟订、审核工作纳入政府信息的起草、审核、审签程序,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主动全文公开、摘要公开、不予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该信息的起草部门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由该信息的起草部门在公文文稿首页纸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并注明“不予公开”的标识;对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而未定密的信息,注明“不予公开”的标识;对应主动全文公开、摘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注明“主动全文公开”、“摘要公开”的标识;未注明“标识”的政府信息,由公文复核机构退请起草部门按程序补注“标识”。

(三)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省政府呈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

(二)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与国务院部门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函。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起草部门负责拟订密级、保密期限,“主动全文公开”、“摘要公开”(含摘要公开的文稿)和“不予公开”的标识意见。

(二)分管业务处室的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按照分工对所分管处室拟订的标识意见负责审定。

(三)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负责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拟订是否依申请公开的意见,报厅保密委员会审定并答复申请人。

(四)省政府办公厅保密工作机构依法对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职责的,属省政府办公厅工作机构的,由厅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属代拟政府信息的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代拟的部门、机构按照该部门依法制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