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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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所作举报的办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办理,是指省政府办公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对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条例》及《规定》的其他行为所作举报的接收、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三条 举报办理工作程序: (一)举报的接收。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的接收、登记和办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寄给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信函中,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秘机构转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办理。 (二)举报的办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对象负责分办:属于对省政府办公厅的举报,由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室办理;属于对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举报,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往被举报单位的同级或上级监察机构办理。 (三)举报的答复程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督促有关监察机构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根据其查处情况拟制办理结果报告,呈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答复举报人。 (四)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室对各自承办举报事项形成的有关资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负责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和《规定》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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