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正文
陕西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1-13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00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13

陕自然资办发〔2020〕6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

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办公开办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格式(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年报格式(试行)》),省政务公开办对2019年的年报编制公布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现将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

按照省政务公开办部署要求,省自然资源系统作为垂直管理系统,做好系统信息公开年报编制发布有关工作。在国办政务公开办和省政务公开办通知要求基础上,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全系统做好信息公开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局、杨凌示范区局、韩城市局、西咸局负责,组织做好各自局机关本级和所辖县(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编报发布工作。厅本级年报由厅办公室牵头,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配合,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提供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情况。省自然资源系统年报由厅办公室牵头,各市局、各处室、各单位配合编制,必要时抽掉工作人员配合做好辅助工作。

二是明确统计要求。国办政府信息暨政务公开办通知明确指出,年报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严格落实数据统计相关规定,如实、准确、全面统计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是明确发布时限。对照国办政务公开办通知要求,现将系统内发布年报时间予以明确。2020年1月31日前各市、县(区)局分别发布本单位2019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省厅提交年度报告及发布情况。2020年2月20日前,各设区市局、西咸局发布本辖区自然资源系统2019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省厅提交系统报告和发布情况。2020年3月10日前,省厅发布全系统年度报告并向省政务公开办提交报告及发布情况。各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联系人:云换林 029-84333247)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