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 正文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发布时间 : 2009-03-25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09-03-25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09-03-25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编制。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2009年度及历年累计数量)、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报告统计数据时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我厅认真贯彻中、省关于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工作职能内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积极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年编发《陕西国土资源》10期。《陕西国土资源》全年共编辑登载230余篇文章,文字量逾42万,图片近210幅。借助多家社会媒体,不断加大我省国土资源事业的宣传力度。结合省厅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形式,撰文写稿,在《中国国土资源报》、《陕西日报》、《华商报》等刊发了近50多篇文章,重点报道了省厅一些主要活动及基层工作经验。

有效利用省厅网站,及时宣传工作动态。编写及上传新闻、文章近90余条(篇),图片30多张。主要内容涉及基层动态、省厅新闻、学习园地、法规文件、地质大讨论等。通过网站,主动公开国土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以及工作动态、做法和经验,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我省国土资源概况及管理现状。

(一)网上信息公开内容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情况、领导信息与分工、人事任免与干部选拔、年度考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地籍管理、矿业权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地质灾害监测、招拍挂公告、采矿权公告、基准地价公告、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程序、办事导行、办事流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地质灾害法律法规、执法监察、来信来访等。根据国土资源业务办理实际,将各种业务办理结果实行网上公开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同时为加大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的方便沟通与交流,设立、开展了在线访谈、厅长信箱、建言献策、信访投诉、民意调查等共9大栏目、52个分栏目。

2009年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务信息共2330条,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的信息公开共2100条信息,其中政务信息310条,公开内容和数量较上年度有所增加。

我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开展。目前,所有市局都已建成独立网站,县级国土资源网上政务公开普及率已达100%。信息公开的范围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信息服务的功能得到加强,增强了办事的透明度,密切了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了国土资源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了国土资源的新形象。进一步做好关系民生信息公开。我厅把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土资源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强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大力推进征地信息公开。要求各地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全面、真实、及时公开征地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渠道。二是加大地灾信息发布力度,利用多种平台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做法

我厅将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进一步把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作为厅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整改措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主要做法如下:

1.明确公开责任。依据信息公开目录内容,逐一落实公开事项责任处室。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制作处室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的发布、网上留言的收集和信息公开统计、年报、报告的撰写等。

2.明确公开时限。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逐一规定信息公开目录中各事项的公开时限。根据信息产生方式,分为即时公开和按规定时限公开两类,公开时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厅办公室每季度根据信息公开目录和文件归档登记目录对各处室信息公开事项进行核对和统计。对未按时限公开信息、应公开未主动公开信息的处室,办公室发信息公开通知单。无正当理由不公开的,提交厅人事处、监察室备案,由人事处、监察室作为年度考核计分内容或按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