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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7-04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7-07-04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7-04

陕国土资发〔2017〕5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厅管各单位: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督促、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省委落实“三项机制”助推追赶超越的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要求,按照年度考核与综合研判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上级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实地考核与自查总结相结合、工作考核与干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工作实绩与队伍建设情况。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厅管各单位。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省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定考核结果;监督考核结果运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深化改革任务,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各市(区)局、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及厅管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年初下达,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

第七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包括,落实中省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决定情况;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情况;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及机关内部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执政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与群众满意度。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突出干部以德为先、勇于担当、奋发有为、追赶超越的考核。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驻厅纪检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平时考核、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突出平时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等方法进行,对被考核对象年度目标任务推进、完成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月度考核。在重点工作月度点评会上,由厅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厅领导进行点评。

季度考核。根据被考核对象报送的季度目标任务考核对标报告及支撑材料,进行打分。

半年考核。对各考核对象年度目标任务半年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年终考核通常在每年年末进行,按照自查总结、考察核实、数据汇总、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标报告,各市(区)局和厅管各单位还要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形成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二)考察核实。由厅考核办组建年终考核组,按以下程序进行:

1、考核预告。考核组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时间、方法程序等有关事项。

2、工作报告。各市(区)局和厅管各单位召开工作报告会汇报对标报告,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在厅机关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大会上汇报,考核组听取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标报告。各市(区)局参会范围为,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厅管各单位参会范围为,全体干部职工。

3、民主测评。按照上级评价、同级互评和下级评价三种形式进行。

上级评价,考核办组织厅领导对各市(区)局、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厅管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同级互评,考核办组织各市(区)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厅管各单位进行相互评价。

下级评价,由考核组组织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4、个别谈话。在各市(区)局和厅管各单位考核时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发挥职能作用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改进作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市(区)局谈话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处级干部,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所辖县(区)局主要负责人;厅管单位谈话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科以上干部。

5、查阅资料。由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进一步核实印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考核组评议。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议排名,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并形成考核工作报告。

考核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工作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考核结果建议。

(三)数据汇总。由厅考核办汇总考核组打分排名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厅领导综合评价情况、相互评价情况与平时考核成绩,计算考核得分。

(四)综合评定。由厅考核办根据考核成绩、加减分情况及奖惩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评定意见。

第十三条厅考核办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和市(区)局、厅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厅管干部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厅党组会审定

第四章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80%的权重,民主测评得分占20%的权重,并实行考核加减分。

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加减分的具体分值,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年度考核重点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主要职能指标超出全国平均幅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或在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内排位进入前10名的。

(二)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表彰奖励的;创造性开展工作受到省厅或所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其他方面成绩突出需要加分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减分。

(一)年度工作发生失误,受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通报批评的或受到省厅,所在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造成较大地质灾害、违法用地、违法开采行为及其他重大事故,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公共安全事件,且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我厅在全省追赶超越点评会上被末尾点名,影响省上对我厅季度考核的。

(五)没有完成省上对我厅考核指标任务造成我厅年度考核扣分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 “一票否决”,直接评为较差等次。

(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党风廉政考核被评为一般以下等次的。

第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确定各市(区)局考核结果时,同时参考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等次。考核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综合、厅党组巡察情况以及领导班子研判情况确定。领导班子成员有受党纪政纪处理、处分的,或有接受立案调查未结论的,不得评为好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直接定为较差班子。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考核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成绩综合确定。

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处分期限未满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接受纪检检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杠杆作用。

(一)依据对各市(区)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照35%的比例,对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市(区)局,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依据对厅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照涉地类处室2个、涉矿类处室2个、综合类处室3个的原则,对分类得分排名靠前的,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处室”,并予以通报表彰。

(三)依据对厅管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照35%的比例,对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厅管单位,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

(四)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市(区)局、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厅管单位主要领导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个人记三等功,并予以通报表彰,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和选拔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

(五)年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厅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年度“末位处长”在排名后三位的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中产生,年度“末位一般干部”在排名末位的内设机构中产生;排名末位的厅机关内设机构所有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进行调整。

(一)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局、厅机关内设机构及厅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班子测评不满意得票率连续两年在30%以上的市(区)局、厅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干部民主测评中降级或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得票率在30%以上的领导干部。

(四)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被考核单位、班子和个人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对考核对象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素质能力,遵守工作纪律,严格照章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强化监督机制。驻厅纪检组全程参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建立公开举报制度,提高考核评价质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3日印发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国土资发〔2007〕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厅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