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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3-11-22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31220-171531-981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3-11-22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陕国土资办发[2011]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业务接受资金资产处的指导监督。

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以及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实行厅会计委派制,根据工作需要在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实行委派轮岗制和回避制度。

财会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厅资金资产处派人监交。财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由财务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及人员编制、有关开支等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专项经费预算,由单位提出预算需求和依据,报厅按程序审核、报批。

第九条   预算申请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预算正式批复后,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各项收支预算,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指标。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定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十条  年终,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报厅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当年预算安排的各类资金,各单位应及时形成支出。年终如有基本支出结余和经营结余的,一般按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未完成的项目支出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经费结余,报厅资金资产处审核,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剂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各单位应明确财务工作的程序和职责,确定与职责相适应的审批权限,必须建立既体现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支出审批和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已纳入部门预算或经批准列入专项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余单笔在5万元以内的支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报厅资金资产处备案,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资金资产处处长签署意见,报经分管单位的副厅长备案;20万元以上,由分管单位的副厅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厅长同意。

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报销事项,凭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完整的单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办理借款事项,凡因工作所需的个人借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因公借款采取“按需借款,及时清欠,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在公务办结后及时结清。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办公设备、用品采购等支出,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统一由厅资金资产处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超过招标起点的,实行招标采购。对会议、公务接待、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及配件采购、油料、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到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基建和维修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审批手续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后,按照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建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在公务接待、公车运行、会议经费等支出的管理上本着“必须、合理、少量、节俭”的原则,细化措施,从严控制。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在正确归集经营支出费用的基础上,将经营支出与同期经营收入对应核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上级补助收入对外投资。其他资金确因业务需要对外投资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实行合同备案制。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企业、个人的借贷事项提供担保。

资产(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及账务进行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调帐。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闲置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收回,调剂使用;需要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资金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厅资金资产处、监察室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货币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往来款项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凡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购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应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第七章  往来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绩效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要持省财政厅批准证明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其他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须报厅资金资产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自行设立银行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坐支。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按照业务处理流程使用和管理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空白支票的,必须事先明确支票的用途和最高限额,领用人要在支票的存根栏签字。

财务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事业及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

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厅进行任期离任审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收支情况,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将季报表报送资金资产处。

    第三十五条  厅实行内部检查制度,每年对事业单位的检查面原则上不低于50%。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是各单位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财务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对审计部门在本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厅资金资产处进行跟踪检查,逐项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厅资金资产处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结合会计达标工作及日常财务工作,对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和财务人员进行考核,作为财务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厅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财务人员给予精神鼓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法违纪和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单位和财务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在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处置、大宗项目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每半年应向厅主管领导汇报一次财务管理及收支情况,每年年初向厅提交上年财务管理及收支情况工作报告。

厅资金资产处和监察室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抽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金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