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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23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废止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废止 废止记录

                      陕国土资发〔2014〕5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各地勘总公司:

   为规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基金项目立项、实施和收益分配等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技研究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勘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省地调院、省属地勘总公司(集团)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下属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为勘查单位。

第五条项目主要设立在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属的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

“项目办”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负责项目立项审查、招标;负责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协调外部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监督检查整装勘查区项目目标责任书、合同书和质量管控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立项推荐、设计初审、施工进度、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对项目质量、成果负责。项目勘查单位按相关规范,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发挥省地质找矿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审查、质量监督和野外检查、成果验收等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找矿中的疑难问题。

                 第三章计划、立项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地质勘查专项规划。“项目办”根据规划建立项目库。

第十一条地勘基金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找矿突破项目;优先安排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勘查项目;优先安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发现找矿信息的查证;安排必要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原则上煤炭勘查项目做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非煤矿种做到预查和普查。对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可取得找矿重大突破的金属、贵金属矿产,可做到详查以上程度。

第十三条“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第十四条在国家整装勘查区、省级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设置项目,必须符合整装勘查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对国家整装勘查区、省级整装勘查区在项目设置和资金投入上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五条“项目办”根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推荐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查,确定拟实施项目。矿权空白区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向社会公示7天。根据专家论证及公示结果,编制年度拟实施项目计划、年度项目预算,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查,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未登记矿权(矿权空白区)项目,由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具有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荐。已登记矿权项目,探矿权人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的,由探矿权人编报立项申请书;探矿权人无乙级以上勘查资质的,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报立项申请书。续做项目由项目原承担单位编报立项申请书。

省地调院、省属地勘总公司(集团),统一上报下属地勘单位推荐的项目。

第十立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以往工作程度、目标任务及可行性分析、实施方案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及依据、预期成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矿权空白区项目,“项目办”组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勘查单位,招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自有矿权和续做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勘查工作;基础性、公益性和科研项目,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应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编制项目预算。

十条项目经费必须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财经制度执行,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会计制度核算,项目完成后应编报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根据需要对重要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项目设计与实施

“项目办”根据项目计划和专家立项论证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写勘查设计书。

设计书包括技术和预算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以往工作程度、矿产地质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预算、预期成果、风险分析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设计审查由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专家1—2人。主要审查项目目的任务是否明确,工作方法、工作部署是否合理,预期成果可否实现。审查通过的,由“项目办”向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下达设计批复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组织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仪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施工。

第二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项目办审批,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项目实行月报、半年报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办”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提交专报。

                   第五章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项目结束野外作业,转入报告编写之前必须在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野外验收重点检查设计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工作量、工作质量、经费使用和生态保护恢复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野外工作验收由“项目办负责组织,验收通过的转入成果报告编写;野外验收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项目办”提交补做工作报告,经认可后,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的编写。

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拟同意续做的项目,只编写项目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项目办”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进行终审验收。对有一定规模资源储量的项目,由“项目办”会同储量评审机构,进行报告终审验收和资源储量评审。

                第六章矿权管理与收益分配

基金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矿业权管理相关规定。立项时勘查范围为矿业权空白区的,立项后由勘查单位代省政府登记矿权;属基础性、公益性调查项目的,由承担单位申请办理地质调查许可证。

立项前已有探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交前期工作报告,核定探矿权人已投入的工作量和经费,作为股权参与矿权处置时的收益分配;已探明资源量的,以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参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项目的探矿权,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经同意处置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项目成果奖励。

第三十四条整装勘查区内,由多个地勘单位承担勘查工作时,各勘查单位按承担项目取得的勘查成果和投入,按基金管理管理和成果奖励办法,分享成果收益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国土资勘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及合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对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工作质量、经费使用和成果提交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勘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及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及批复等。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是基金项目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建立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地勘总公司(集团)和项目勘查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监督管理,负责整装勘查区矿业权整合,负责与矿业权人、勘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监督矿业权人按整装勘查方案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办”)是基金项目质量和成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管机构,负责基金项目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省政府对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管理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四)负责拟定整装勘查项目目标责任书;

(五)调查重大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与基金项目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地质调查院、各地勘总公司(集团),负责本系统基金项目设计、施工进度、资金使用和成果报告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勘查单位是地勘基金项目质量和成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按照地质、水文地质、物化探、探矿工程、测试化验等各项工作手段的技术标准施工,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对项目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工作成果实行全程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办”每年野外监督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30%。省地质调查院、地勘总公司对所属单位承担项目每年检查指导不少于2次。

野外检查和验收的主要内容:探矿工程、测绘、物探、化探、地质测量、采样及测试、地质编录、综合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恢复治理等各类工作的原始资料、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地质工作成果、工作量、经费使用、设计执行情况、三级质量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等,每次检查各探矿工程数不得低于2个,重型工程必须全部检查。整装勘查区项目,检查验收勘查成果、整装勘查责任书及项目实施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条勘查单位是地勘基金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地勘单位地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定,开展勘查工作各环节、全过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控开支范围,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对重要项目应根据需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 考评

第十二条建立地勘基金项目质量和成果考评制度,“项目办”负责项目考评工作。对地勘基金项目从设计审查、野外检查及验收、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各环节进行考评,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次,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等次原则上不能高于野外验收等次。

第十三条“项目办”对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项目办”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各项评审考评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基金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对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基金项目成果报告考评结果为不及格的,追回全部项目投资,停止该项目勘查单位承担基金项目资格2年。

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工作质量存在明显问题,违规使用资金的,停止项目勘查单位承担基金项目资格1年。

第十七条省地质调查院、各地勘总公司(集团)不重视基金项目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存在质量问题较多的,在项目安排中,要适当给予调减。

第十八条对在基金项目中,存在伪造资料、隐瞒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议相关部门降低该单位勘查资质,停止承担基金项目资格3年。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勘查单位的额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利益。

第二十条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