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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4-03-29 16:26:10 来源: 点击量: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国土资发〔2014〕10号

关于下达《2014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2014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省政府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及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套型面积标准、容积率等对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2014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单列下达用地计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2014年国家与我省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是43万套。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安排建设用地计划31164.5亩,其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21817万亩,存量建设用地9347.5亩。下达建设用地计划中,分解下达各市(区)用地计划31149.7亩,省林业厅林业棚户区用地计划14.8亩。各市(区)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认真测算各县(市、区)所需总用地面积和各类住房用地面积,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并将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推广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充分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要加大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二、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保证用地供应

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实行计划单列、资料单报、项目单审、报件单批、用地单供,加快受理、加快会审、加快审批、加快供地。各地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五类住房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的30%。

三、加强项目规划选址,加大基础设施配套

对2014年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 [2013]387号)进行选址,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合理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原则,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对在建项目,应按照办法要求,对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与保障房项目同期交付使用;对已建成项目,要按标准对基础设施进行梳理,两年内配建完善。

四、加快建成入住,强化用地开发利用监管

今年各地要把抓建成、抓入住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等环节的监督力度,扩大保障面,缩短审批时间,早分配、早入住。继续严格规范供应管理和控制套型面积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廉租房公租房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强化履约监管。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管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完善交易情况备案制度。加强出让公告审核,对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等指标进行分析研判,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管。严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改变用途,不得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严格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目标责任考核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作为各市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部门、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省、市、县三级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各地要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台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用地计划和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附:2014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4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