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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出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09:55:05 来源: 点击量:

日前,由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的《榆林市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共榆林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并正式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榆林市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点按照煤炭开采矿山、岩盐开采矿山、油气开采矿山、砖瓦粘土和砂石料开采矿山四个类别划分。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将按类在全市范围内统筹遴选出具有一定规模、典型代表意义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矿山,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保护优先、规模治理、分类实施、系统推进”的要求,对矿区进行整体保护、综合治理,探索出促进矿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首批将以煤炭矿山为重点,在神华、陕煤、榆能等大型国有矿山中各打造1—2个示范点。

《办法》指出,示范点须持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须通过绿色矿山建设验收且入选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已备案且足额提取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新建矿山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应不少于五年并正常运营。此外,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人名单,自评估之日起前两年内受到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矿山,不予开展示范点评估。

《办法》规定,被授予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示范点的矿山企业,可在采矿手续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返还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办法》还对示范点的评估程序、示范点的指导管理等事项作了详细解释。

按照《办法》,榆林市将以高标准绿色建设为目标,有效提高矿区地质灾害监测水平、土地复垦率、植被覆盖率、矿井水利用率等关键指标,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努力践行“开发式治理”理念,加大开发式治理项目占比,带动效益产业升级,积极采取新型实用技术、新施工方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激发矿区经济活力,强化矿地深度融合。 (榆林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