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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09:45:25 来源: 点击量:

2019年2月1日-15日,我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1266次,下载量374次,共收到反馈意见34条,采纳12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17条。反馈意见的单位: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反馈意见

(一)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1、办法中第十三条的“对信用分数降到60分以下的参建单位,应终止其正在参建项目,并禁止其参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并降一级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资质”。建议明确禁止年份。与第十五条“(三)对信用分数为60分及以下的参建单位,在禁止期限内,应严禁其参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相对应。

2、第十四条建议将 “(二)对重(特)大质量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改为“(二)对重(特)大质量事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3、建议办法中明确行为记录覆盖率或者抽检率,包括年度内所有的调查、设计、监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

(二)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4、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及其管理。

5、第七条第二段建议修改为: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承担信用平台信息录入和日常的维护管理。删除:参建单位基本信息的采集评价、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录入材料审核等工作。

6、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评价指标分为优良行为、不良行为。参建单位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获得表彰(不包括个人)的优良行为作为加分项,其中省级以下表彰奖励每个加1分,省级表彰(含表扬)奖励每个加2分,国家级表彰奖励每个加3分;参建单位因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获得表彰的优良行为作为加分项,其中县级防治项目优秀等次每个加1分、市级防治项目优秀等次每个加2分,省级防治项目优秀等次每个加3分。不良行为扣分管理按《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参建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可根据参建单位不良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扣分,其中严重不良行为扣5分,不良行为扣3分,轻微不良行为扣1分。

7、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对信用分数降到80分以下的参建单位,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并暂停其2年内参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对信用分数降到70分以下的参建单位,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支撑单位从严监管其正在实施的参建项目,并暂停其3年内参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对信用分数降到60分以下的参建单位,应终止其正在参建项目,剩余工作由有资格的参建单位承担完成,被处罚单位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禁止其参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在资质延续时对其资质等级降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资质。

8、第十五条第(三)、(四)款与第十三条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9、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从2019年xx月xx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建设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查询信用平台,核对参建单位信用评级等信息,对已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可简化资料审查流程,方便参建单位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地质灾害防治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参建单位信用记录。

10、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原则上信用平台每月开展一次信息录入工作,具体时间以省级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公告为准。地质灾害防治参建单位的资质、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提交信用信息变更申请,待有关部门确认授权后进行信用信息更新。地质灾害防治参建单位承担的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应及时登陆数据库进行信息更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信用平台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11、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建立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制。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错误信息发现后,由参建单位或相关信息填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建单位上传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书面审核意见,由技术支撑单位在平台上进行信用修复。

12、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防治体系参建单位信用评价过程和参建单位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中其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信息后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并将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示。(注:有些项目情况复杂、牵扯面广,短时间无法完成,建议将20个工作日更改为及时)。

13、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项目和参建单位的监管,在全省积极推行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确保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实施,维护市场秩序。

14、附件1表“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参建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建议做如下修改:

(1)“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等不良行为”中“因勘查深度不够,成果报告3次以上仍未评审通过;”调整到“产品及工程质量不良行为”一栏;

(2)“投标比选不良行为”中“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删除“手段谋取中标的”;

(3)“合同履行不良行为”中“工程项目实施深度或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调整到“产品及工程质量不良行为”一栏;

(4)“劳动保障及工人工资不良行为”中“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调整到“一般”级别;

(5)“数据统计不良行为”中“报送的数据和资料弄虚造假的。”取消“如虚报工程造假的”。

(三)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15、建议对《暂行办法》监管的项目类型进行明确。如市场上存在使用地灾资质进行的一些技术报告,并不在国土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是否需要纳入信用管理中。

16、建议对项目加分申报流程进行明确。附件2中仅为减分的记录表,技术单位申请加分的具体流程及细则尚不清晰。

17、地质灾害项目有级别之分,且相应的完成难度差别较大,建议考核加减分对项目级别也应有所考虑。例如完成一个山区铁路的评估(一级),与完成一个平原区一般建设项目的评估(三级),虽然同为评估报告,然其完成难度有较大差别,但在本办法中未有体现。

18、《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优良行为应该是包括了优秀和良好两种行为,管理办法中针对优秀项目有奖励加分,针对良好项目是否有奖励加分。项目优秀或良好的评判标准未明确。省、市、县防治项目三级划分标准,其划分的依据指标或标准未明确。

19、《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中,信用分数降到80分以下,按照规定约谈、暂停2年投标资格的处罚结束后,第3年参与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其考核分如何重新确定。在暂停投标期过后,最终考核信用分数未能增加到85分以上,是否仍会被责令整改并再次暂停投标资格。此外,建议对1年内出现几次(6次)不良行为或者连续出现几次(3次)不良行为的参建单位,暂停其1年内参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20、建议在参建单位发现信息平台出错,提出申请整改时,管理部门应有相应的具体程序和时限。

21、附件1中“签订地质灾害相关工程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后,因参建方责任,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此事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参建单位自行在行政厅自然资源窗口申请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其余则属于增减分数的事,与此说法不符。

22、对必要的管理台账数据等宜有规定,且本办法偏重于施工,灾评、勘查、设计等是否还需要申报、检查要素数据。

23、省外单位在信用体系内如何评价管理。

24、若参建单位认为政府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有不妥之处,如何申请复议。

25、每月更新一次信息录入是否能达到。

26、信用体系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投标中占何种权重,是否明确比例。

27、信用修复是否应以信用良好单位去修复失信单位所造成的不良行为,而不是以支撑单位修复。

28、办法对于单位信用体系建立了约束,但是对于项目负责是否也应建立相应的约束。

(四)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反馈意见

29、据了解,机构改革后,部分地市的地质灾害业务由当地应急管理局管理,放《办法》中提到的“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恰当。

30、《办法》中第七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调查、确认、录入”,建议省厅统一认定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31、《办法》中第十一条“县级防治项目优秀每个加1分,市级防治项目优秀每个加2分,省级防治项目优秀每个加3分”中,“优秀”的识价标准不明晰,一些地质灾害项目技术报告的评审并未进行等级评价。故这样的提法是否合适。

32、《办法》中第十一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可根据参建单位不良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扣分”中的“或建议给予”,如果各级主管部门均有权限进行处理,那么“建议给予”是给谁建议,这在逻辑和前文有冲突。

33、《办法》中第十三条“由参建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文字不通顺。

34、《办法》中第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查询信用平台,核对参建单位信用评级等信息,对已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可简化资料审查流程”,这与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所有参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调查、评估、监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从业单位”有冲突,与第十七条也有冲突,未参加信用评价的单位,就不是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参建单位,建议将“对已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去掉。

二、意见采纳情况

我厅就征集到的反馈意见深入研究,修改情况如下:

(一)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意见采纳情况

1、采纳。修改为“对信用分数降到60分及以下的参建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限制其5年内参加有政府投资的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新项目。”

2、采纳。修改为“(二)对重(特)大质量事故或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3、不采纳。由各地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自行掌握,信用办法不另做规定。

(二)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意见采纳情况

4、采纳。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参建单位信用管理。”

5、不采纳。为加强参建单位管理,保障综合防治体系实施质量,参建单位基本信息等材料审核需要在省级层面进行管控。

6、部分采纳。为激励参建单位积极守信,但地灾项目又存在较难获奖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加分力度,修改为“参建单位未被扣分的项目每个加1分,市、县级表彰表扬奖励每个加2分,省级及以上表彰表扬奖励每个加3分”。

7、部分采纳。对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管力度的建议进行采纳。关于吊销降级参建单位资质的建议,需遵守相关资质管理要求,信用办法不做另行规定。

8、采纳。已删除。

9、不采纳。信用办法按照施行日期起生效,第十六条不宜出现其他日期。

10、采纳。修改为“参建单位应当及时录入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变更申请,填写《陕西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参建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表3),待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

11、不采纳。对于错误信息修复,为平台技术错误,省厅出具书面同意修复意见后,可同时抄送技术支撑单位处理,无需参建单位上传环节。

12、部分采纳。将调查处理时间由20个工作日修改为及时。办理结果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反馈,不一定在省厅官网公布。

13、不采纳。信用办法对双随机一公开具体监管方式不再做另行规定。

14、部分采纳。(2)(3)(5)已修改,(4)调整为轻微级,(1)规定取消了成果报告不通过的原因举例后仍留在项目管理行为类别。

(三)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意见采纳情况

15、不采纳。本办法只适用于综合防治体系。

16、不采纳。使用地灾防治领域已有的成熟评优方法。

17、不采纳。项目结果等级是参建单位对合同履行的诚实守信态度的体现,不按项目资金大小,技术难度区分。

18、不采纳。省市县三级项目,按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里明确的各级负责部门自行掌握。

19、不采纳。降到80分处罚,升到80分不做处罚。

20、不采纳。办法里已有相关规定。

21、采纳。已删除。

22、不采纳。具体项目按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申报数据。

23、不采纳。省外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省内单位享有同等权利。

24、不采纳。可先向省厅投诉,如还有异议按照现行行政复议要求,不做另行规定。

25、采纳。平台已实现随时更新。

26、不采纳。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27、不采纳。技术支撑单位修复其信用积分的平台技术错误。

28、不采纳。项目负责人属于参建单位内部管理。

(四)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意见采纳情况

29、采纳。统一改为“各级地质灾害主管部门”。

30、部分采纳。各级部门按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监管职责使用信用管理平台。

31、采纳。将参建单位在一个项目中未被扣分视为守信,不扣分即可加1分。

32、采纳。已删除“建议给予”。

33、采纳。修改为“由省自然资源厅责令其整改”。

34、采纳。已删除。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