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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11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陕扶办发〔2012〕43号

各设区市扶贫办(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陕西省扶贫开发条例》及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通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和带领贫困农户发展产业,提高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增加贫困农户收入。
   第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在扶持区域选择上,按照国家连片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片区县及面上有扶贫任务县的先后顺序,择优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  各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在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坚持“瞄准贫困、集中扶持,突出特色、注重效益,民办公助、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产业扶贫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
   (一)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农户;
   (二)入社的贫困农户在30户以上或入社贫困农户占入社农户3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三)在贫困地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的涉农企业;
   (四)其他在贫困地区投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的组织。
   第九条  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农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1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30户以上;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五)申请扶贫贴息贷款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未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除外)。
   第十条  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九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及附件;
   (二)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要报送上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
   (四)申请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要报送与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签订的扶贫责任书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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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建设的标准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项目。适当支持贫困地区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项目主要扶持在贫困地区建设的种植养殖业基地、现代设施农业等能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增加收入和促进贫困农户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项目。
   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的70%用于扶持项目区内贫困农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对每个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四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包括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和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项目区内低收入农户为了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组织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借)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发展生产、扩大规模、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等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超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3%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农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农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农户不超10000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农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农户的股份。贫困农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农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扶持重点和资金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县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各市县扶贫办、财政局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市级扶贫、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级扶贫、财政部门从县级申报项目中择优选项,编制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计划,并在本级主流媒体公示后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后,审定年度产业扶贫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批复并报市级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从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预拨款比例和报账批次由县级扶贫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70%的到户补助部分,原则上要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凭资金兑付到户的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进行报账。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贫困农户台账,详细记录对贫困农户的扶持措施及补助金额。
   第二十七条  贫困户参股补助在项目单位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贫困户的股份量化到户,持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报账程序报账。参股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县将逐级审查后的《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及相关的项目贷款资料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九条  小额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切块到县,由县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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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的项目实施情况,特别是带动贫困农户脱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在下年度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当终止项目,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省级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互助资金项目和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