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 省政府文件 > 正文
内容:

名      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陕政办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时效状态

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陕政办发〔2021〕4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1日

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一)国土空间规划。

将省级和跨市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评估和监督实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实施,省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评估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以及市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省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受全国性、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行政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植被恢复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以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确定。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科研及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监测预警示范工程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隐患早期识别、地质灾害风险预报预警,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群防群测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科技发展合作等,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省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责任,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将市县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科技发展合作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八、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投入保障。各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切实履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的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区)要合理划分市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