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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统一征地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陕国土资办发〔2015〕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27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统一征地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 陕国土资办发〔2015〕5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省级统一征地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附件:陕西省省级统一征地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3日

(联系人:赵雪红,联系电话029-843330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统一征地管理,不断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统一征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用地环境。

第四条统一征地工作遵循“事权财权下放,服务监管上收”原则,建立“职责分明、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厅统一征地管理处(以下简称“统征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项目沿线有关市、县(区)统一征地管理工作。拟订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起草统一征地相关协议;统一安排使用征地补偿资金,提出补偿资金使用意见;协调处理用地双方争议;规范有关市、县(区)统一征地工作行为;会同建设用地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市、县(区)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组件报批。

第六条省国家建设征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地中心”)承担统一征地工作中的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包括统一征地项目征地拆迁前期调查;收集、汇总征地拆迁相关影像、图件、文字、报表等资料,收集、整理和反馈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及相关信息;与有关方面共同计价结算征迁费用;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初审;提供解决重要、特殊问题预案以及督促落实《协调会议纪要》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工作以及被拆迁村组群众安置工作。同时应做好信访、维稳、行政诉讼和复议工作。

第八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是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方案、群众安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建设用地报批、受理和接待群众信访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承担信访与维护稳定的共同责任,配合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章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条已通过用地预审、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桥梁、隧道、车站、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确需提前动工建设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厅统征处会同建管处组织相关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办理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报批。

第十一条先行用地报批可在受理统一征地工作任务后,与统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同步进行,自受理建设单位先行用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部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正式报批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由厅统一组织协调,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件报批。项目用地报批前应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地预公告、调查结果确认、听证等程序。

项目建设用地未经批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报批和林地审核手续、取弃土场临时用地复垦问题,按照国家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及公路、铁路项目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报批涉及补充耕地的,原则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确需省级安排易地补充耕地的,按易地占补平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批准后应履行的征地公告、注销权属证书、供地等法定程序,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四章统一征地流程


第十六条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初设批复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就建设及征地拆迁有关问题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国土资源厅遵照省人民政府批示受理统一征地任务,统征处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统一征地任务后,由征地中心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前期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技术设计涉及的沿线市、县(区)征地、拆迁量;项目经行区域地形、地貌特点;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类、产量、产值,人均耕地收益水平、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地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规格、建筑成本、装修成本;各市、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主要的拆迁安置方式及安置成本;当地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面政策、标准;同区域同类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标准等。

第十八条依据《项目征地拆迁前期调查报告》,统征处组织征地中心、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涉及有关政策、标准进行研究、会商,并由征地中心形成《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项目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政策标准。

第十九条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政策标准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设计等有关数据,征地中心负责拟订《征地拆迁费用初步概算》。概算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和过渡费、安置用地相关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等。列入概算的各项费用应明确承担的部门或单位。不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拨付的费用,原则上不列入概算。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政策标准和征地拆迁费用初步概算,统征处负责起草关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基本情况,征地拆迁工作组织模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征迁费用初步概算情况等。同时,代省人民政府起草关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策、标准,省国土资源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内容包括:统一征地工作的组织形式,双方职责,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迁费用的计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时限,供地方式及交地时限,特殊问题处理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设计变更、地类变化发生增补费用的补偿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同时附具项目正式的《征地拆迁费用概算》。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与具体实施统一征地的市或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征地拆迁费用和付款方式,建设用地环境保障,交地时限,奖惩办法等;附具市或县(区)《征地拆迁费用概算》。

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到位和施工准备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单位及其设计、施工单位等召开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工作会。统一安排埋桩放线、土地勘测定界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明确建设、征迁过程中可能涉及问题的解决路径、方法、原则等。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地类、权属、面积,青苗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质量情况等。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补偿登记原始资料应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建设施工单位、被征地乡镇或街办、村组、农户及相关产权人共同现场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国土资源部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征收土地补偿费由具体实施统一征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形成一致性意见后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成本(含工料费,压矿补偿费用或迁改管线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予以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与产权单位结算。

第二十八条建(构)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工作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腾出被拆迁房屋后,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向建设施工单位移交。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并自清、自运建筑材料的,建设施工单位可限定拆除期限,并做好施工风险警示。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涉及市、县城区范围拆迁,按照当地城市拆迁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同类项目标准执行。


第五章特殊补偿事项


第三十条凡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政策标准和《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确定补偿标准范围以外,因建设施工、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群众合理诉求等引发的补偿事项(包括因技术设计变更需补充或减少征收土地有关费用,企业、事业单位拆迁费用,被拆迁村组群众集中安置或零星分散安置费用,边角地、夹角地、死角地补偿费用,占压红线拆迁费用等),均属特殊补偿事项。

第三十对于特殊补偿事项,原则上应在有关各方共同进行实地踏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初步补偿意见的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统征处召集征地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被征迁人(法人单位)及相关产权人共同参加的协调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共同商定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被征迁人(法人单位)及相关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涉及补偿数额较大的企业拆迁或双方争议较大的单位拆迁,可由当事双方共同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物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协商赔偿的参考。当事人不得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否则视评估结果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涉及数量少、单价低、总额小(100万元以内)的特殊补偿事项,经统征处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乡镇或街办、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被拆迁人(法人单位)及相关产权人等参加的协调会,共同商定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相关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与付款协议一起作为各方共同计价依据。

第三十四条涉及补偿金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特殊补偿事项,统征处负责人可委托项目组负责人召集协调会,相关会议纪要应经统征处负责人审定。

涉及补偿金额在200--500万元以内的特殊补偿事项,由统征处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并审定相关会议纪要。

涉及补偿金额在500--1000万元的特殊补偿事项,经分管统征工作领导同意,可由统征处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相关会议纪要应经厅分管统征工作领导审定。

涉及征迁标准调整、有关政策变化以及补偿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特殊补偿事项,征求厅主要领导意见后,由厅分管统征工作领导主持或委托统征处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相关会议纪要应经厅主要领导审定。

超过2000万元或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厅分管统征工作领导召集资金资产处(以下简称“资金处”)、审计稽核处(以下简称“审核处”)、监察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特殊补偿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后,承担拆迁任务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以会议纪要为依据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付款协议,会议纪要与补偿协议一并作为各方共同计价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涉及单位拆迁的,协调会议纪要应附具被拆迁区域与建设项目占压区域关系平面示意图、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签章的补偿登记资料、被拆迁单位对拆迁补偿的诉求、相关土地权属证明、经营许可证照、估价材料等。涉及学校、文物迁移及河流、水库养殖的,应提供教育、文物、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涉及被拆迁村组群众集中安置的,协调会议纪要应附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的安置方案;村组群众对安置地选址及具体建设方案的意见;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安置地地质灾害评价意见;安置地三通一平等工程设计方案及资金预算、安置地平面布局图;安置地面积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清点确认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涉及红线外拆迁补偿的,原则上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确属压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或距红线过近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通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红线内标准予以拆迁补偿,相关协调会议纪要应附具被拆迁区域与建设项目占压区域关系平面示意图、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签章的补偿登记资料、被拆迁单位或群众对拆迁补偿的诉求等。

第三十九条涉及边角地、夹角地、死角地补偿的,协调会议纪要应附具补偿区域与建设项目占压区域关系平面示意图、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签章的补偿登记资料、相关村组群众诉求等。

第四十条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的噪音、震动、粉尘污染及遮光等引发相关补偿问题,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筹资机构统一划入省国土资源厅资金处,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十二条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实行预拨付制度。根据《征地拆迁费用概算》,征地中心按照相关市、县(区)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市县拨款申请,拟定资金拨付意见,经统征处审核、资金处复核,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后,拨付至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十三条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厅统征处、资金处、征地中心及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建立台账,实行台账管理。具体包括:征地拆迁费用拨款审批单、到账清单、拨付清单、概算表、计价(结算)表、计价(结算)汇总表六种(见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来款单位及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等有关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按季度核对账务。

第四十四条涉及一事一议的特殊补偿事项,征地拆迁费用拨付原则上实行一事一付。由征地中心依据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相关条款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统征处审核、资金处复核后,按厅财务审批程序办理。一份征迁协调会议纪要涉及多个“一事一议”特殊补偿事项的,按该纪要涉及的补偿总额一次拨付。

第四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过程中的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费、仪器设备购置及现场办公用房的租赁、维护、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需在征迁费用中列支的,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关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载明。相关费用严格控制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县政府征迁及建设用地环境保障协调机构工作经费、人员补助和其他协调、奖励费用,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重点铁路建设项目做法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审核处、监察室负责统一征地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统征处、资金处配合。

第四十八条项目相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统一征地工作档案应妥善保存,在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结束后统一组卷,完整归档。

第四十九条统一征地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工作完结后应进行资金决算。审核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十条征地拆迁应坚持“先补偿,后交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及时、足额兑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在国、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中有以下行为的,由监察室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建设施工、征地拆迁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存在违犯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接受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开支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指定或推荐中介机构从事项目征地拆迁相关业务;暗示、授意、串通中介机构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集体决策原则,私自确定一事一议事项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拆迁或安置工程的实施单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六)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致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项目建设用地发证工作及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由统征处会同地籍处组织有关各方召开建设用地发证及遗留问题处理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征地中心配合统一征地管理处做好具体协调、督促、衔接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市、县级统一征地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附件:

1、厅统征项目征迁费用拨款审批单

2、厅统征项目征迁费用到账清单

3、厅统征项目征迁费用拨付清单

4、厅统征项目征迁费用分县区计价(结算)表

5、厅统征项目征迁费用计价(结算)汇总表

6、厅统征项目征迁费用概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