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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4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陕国土资规发〔2017〕2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精神,更好的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政策,促进政策实施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省脱贫攻坚战已进入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要求把脱贫攻坚作为极为严肃、极为重大的政治任务,运用“十条铁规”强力推进。增减挂钩既是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筹措脱贫攻坚资金、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转变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作为,精准施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脱贫攻坚的大局上来,充分发挥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为全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做出积极贡献。

二、全力支持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省域内增减挂钩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规定,在优先保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前提下,将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各有关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要求,认真分析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开展增减挂钩助力扶贫攻坚的意见和方案,切实把各项政策用足用好,支持开展省域内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三、创造条件促进有关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在执行省域内增减挂钩政策时,各地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等因素,做好省域内增减挂钩政策实施与《陕西省“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总体规划》有机衔接,优先将各类新城(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新布局建设项目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鼓励引导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促使土地增值收益向贫困地区农村转移,拓宽贫困地区筹集资金渠道,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支持精准脱贫。

在编制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省厅将按照“先存量、再流量、后增量”的顺序安排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建立健全新增计划的倒逼机制,实行新增用地计划与增减挂钩计划挂钩机制,并依据市(区)完成的增减挂钩面积,按照1:3的比例挂钩分成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20年前,省上将综合统筹安排各设区市所在地和经济发展热点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引导相关市县购买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为脱贫攻坚筹集资金,促进脱贫攻坚工作。

2020年前,全省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应,鼓励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同时,使用省域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市县在确定增减挂钩建新区方案时,建新留用地块尽可能安排经营性用地,减少其它用地占比,提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

四、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

指标流入地县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签订的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协议,加快流转价款拨付,确保流转价款及时返还到位。要依据脱贫任务和贫困程度,不断完善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利益分配机制。相关市县要将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款机制。

五、健全完善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机制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管理体制,省厅负责对省域内增减挂钩统一管理。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政策的落地、项目的实施监管。已经开展省域内增减挂钩的地区,要抓好指标流转价款返还和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符合条件而没有开展省域内增减挂钩的市县,要强化政策落地意识,加紧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确保年内相关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审查报批、节余指标流转、收益使用管理等仍按照《关于开展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14号)和《关于做好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规发〔2016〕90号)文件执行。

省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增减挂钩工作的监管力度,动态跟踪拆旧复垦、在线监管、收益使用、扶贫工程项目等情况,定期公开通报省域内增减挂钩进展进度,指导全省面上工作顺利开展。对工作推动不力、推进缓慢、发生重大失误的地方,除在全省公开通报外,同时将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