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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利用批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耕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2-07-04 16:05:32 来源:利用处 点击量:

原文件链接:关于充分利用批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耕地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要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当前,我省仍处于工业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批而未供土地76.22万亩,闲置土地4.37万亩。这些土地因规划调整、土地储备、土地征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发利用,造成资源浪费。而这些批而未供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原地类为耕地,且具备耕种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到“寸土必惜、寸土必用、寸土不弃、寸土不闲”,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充分利用批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立足于完善政策依据和管理路径,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用这部分耕地,避免由批到用期间的空档期,形成土地荒芜、闲置。同时,倒逼各地对于长期不能建设使用的土地特别是耕地,或者加快开发建设节奏,或者撤销核销批文恢复原用途,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二、政策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主要内容

(一)《通知》按照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从批到用,分未完成征收(批而未征)、完成征收尚未供应(征而未供)、完成供应尚未实际开发利用(供而未用)、完成供应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四个阶段,对原地类为耕地,具备耕种条件的土地,明确了耕种主体,同时提出要对土地供应和粮食收获进行统筹考虑,确保有效耕种,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二)《通知》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建设占用前应当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垦造开发耕地和改良中低产田。确保充分利用土壤资源,提高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

(三)《通知》对用地单位提出了惩戒标准,确保土地资源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