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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4-12-11 10:27:49 来源: 点击量:

             陕国土资用发〔2014〕71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形成地价管理“新常态”,不断推进全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工作,更新完善市场要素,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要求,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为使各地在城镇土地出让过程中,能准确反映城镇内部地价水平的差异,发挥基准地价对城镇土地出让价格的指导作用,省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基准地价的更新和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各市、县要对2011年建立完成的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建设成果进行重新审查,如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必须进行更新和调整:

(一)现行基准地价公布年期超过3年,且没有进行调整的;

(二)现行基准地价内涵与国家公布的本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以下简称最低价)所对应的条件不一致的;

(三)现行基准地价中,工业用地最低级别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的;

(四)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与现行城镇基准地价的商业、居住地价不协调的;

(五)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调整等因素,城镇用地规模变化较大的。

二、工作依据

全省城镇基准地价的更新和调整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城镇土地分等顶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的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时间安排

全省城镇基准地价的更新和调整工作从2015年3月开始,2015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3月1日—4月底,组建机构,培训骨干,制定工作方案。省厅将举办一期以《城镇土地分等顶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

(二)实施阶段。5月1日—9月底,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镇以外的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区的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

(三)审核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各市(含杨凌示范区)对所属建制镇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审核平衡后上报省厅;

(四)汇总审查阶段。10月16日—12月20日,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结果进行平衡,并进行成果汇总。经省厅审查合格的成果,按程序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省厅将在此基础上汇总建立全省基准地价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业务性强、时间要求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市、县要合理安排时间、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一)认真组织安排

1、落实人员。市、县国土资源局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组建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明确工作责任。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承担起各自的职责。省厅利用处负责整个工作组织安排和成果应用管理,国土资源资产利用研究中心配合利用处提供技术指导,作好相关技术性、及全省数据汇总编录等服务性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地区基准地价平衡及成功应用,在选用土地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公开透明,选择具有B级以上资质的专业土地评估机构。

3、落实经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一部分经费,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业务费用。

(二)严格技术要求

1、此次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顶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充分利用现有的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建设成果和市场调查资料,结合各地实际,有理、有据、科学、合理可行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订,确保更新和调整成果的连续性和客观性

2、各市、县进行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时,重点对基准地价的范围、级别、价格级差和内涵进行调整,确保工业用地最低级别价格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

3、本次基准地价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4年12月31日,土地权利性质设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期设定为法定最高年期,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当地能够满足现状需要的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

4、各市、县要以本次工作为基础,建立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机制。基准地价要求每2至3年更新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每年调整一次。价格水平没有变化的也应当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并将更新和调整结果及时上报省厅平衡、审查和备案。

(三)强化指导和监督

为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厅将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深入各地进行检查督促。检查结果除反馈当地政府外,还要在全省通报。对组织不力、没有认真开展工作,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不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作为2015年度的重要工作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10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