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幅度 |
4 |
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行为成立,承让方尚未实施开采行为的 |
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行为成立,承让方已实施开采行为的 |
对转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承让方按无证采矿行为论处 |
5 |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受让方尚未实施采矿或探矿行为的 |
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采矿权受让方已经实施采矿价值30万元以下,探矿权受让方投入资金低于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总额 |
处3万元~6万元罚款 |
采矿权受让方已经实施采矿价值30万元以上,探矿权受让方投入资金超过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总额 |
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
6 |
无证勘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擅自在矿权设置空白区勘查 |
可并处1万元~8万元罚款 |
擅自在他人依法设置的勘查区或矿区范围勘查 |
可并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
7 |
越界勘查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进入矿权设置空白区内勘查 |
可并处1万元~8万元罚款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进入他人依法设置的勘查区或矿区范围勘查 |
可并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
8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在以市场方式取得的勘查区块内,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可并处1万元~8万元罚款 |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勘查区块或国家投资的勘查区内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可并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