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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矿产管理类)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3-12-23 11:02:05 来源: 点击量: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1

无证采矿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3万元~8万元罚款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2

越界采矿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5千元~3万元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3万元~8万元罚款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3

破坏性

采矿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5万元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5万元~8万元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万元以上的

处以8万元10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4

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行为成立,承让方尚未实施开采行为的

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行为成立,承让方已实施开采行为的

对转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承让方按无证采矿行为论处

5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受让方尚未实施采矿或探矿行为的

处1万元~3万元罚款

采矿权受让方已经实施采矿价值30万元以下,探矿权受让方投入资金低于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总额

处3万元~6万元罚款

采矿权受让方已经实施采矿价值30万元以上,探矿权受让方投入资金超过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总额

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6

无证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擅自在矿权设置空白区勘查

可并处1万元~8万元罚款

擅自在他人依法设置的勘查区或矿区范围勘查

可并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7

越界勘查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进入矿权设置空白区内勘查

可并处1万元~8万元罚款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进入他人依法设置的勘查区或矿区范围勘查

可并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8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在以市场方式取得的勘查区块内,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可并处1万元~8万元罚款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勘查区块或国家投资的勘查区内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可并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9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3万元~6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10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内不改正的

处2千元~3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以上2年之内不改正的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年以上不改正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

11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实际投入达到最低勘查投入标准50%以上的

处2千元~3万元罚款

实际投入不到最低勘查投入标准50%或者完全未投入的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连续3年实际投入不到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

12

满6个月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内不改的

处2千元~3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以上2年之内不改的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年以上不改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13

不提交年度报告、报表、进行年检、不按规定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内不改正的

处2千元~3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以上2年之内不改正的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年以上不改正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14

未达到“三率”指标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未达到“三率”核准指标,在期限内达到的

不予处罚

逾期部分达到“三率”指标的

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30%的罚款

逾期仍未达到“三率”指标的

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50%的罚款

15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破坏或移动程度轻微,限期内恢复的

不予罚款

破坏或移动程度较重,限期内恢复的;破坏或移动程度较轻,拒不恢复的

处3千元~1万元罚款

破坏或移动程度较重,拒不恢复的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破坏或移动程度严重,拒不恢复的

处2万元~3万元罚款

16

未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按法规规定逾期不汇交地质资料的

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17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程度较轻的

处1万元~6万元罚款

严重伪造地质资料,影响恶劣的

处6万元~10万元罚款

18

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缴纳的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缴纳的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2倍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缴纳的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3倍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24个月未缴纳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19

采矿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少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10%的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2倍罚款

少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10%不到50%的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3倍罚款

少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50%的

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5倍罚款

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20

不按规定报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逾期部分报送资料、并说明原因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拒不报送的

处3000元~5000元罚款

21

骗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5万元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5万元~10 万元罚款

22

未取得地质勘查证书或未办理证书延续登记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办理完毕的

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办理的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23

违规实施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在委托方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前为其进行勘查的

处8万元~15万元罚款

不按照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等级从事勘查的

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允许其他单位以自己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处12万元~18万元罚款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

24

伪造编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规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非法变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处10万元~18万元罚款

非法伪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