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责令改正期间未完成评估的 |
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逾期仍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处30 万元~50万元罚款 |
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
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2 |
不治理建设工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
处30 万元~50万元罚款 |
3 |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经依法制止停止从事爆破、削坡等人为活动的 |
对个人处1万元~2万元、单位5万元~7万元罚款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经依法制止仍不停止爆破、削坡或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的 |
对个人处2万元~5万元、单位7 万元~10万元罚款 |
4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中弄虚作假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在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 |
对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以评估费、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2倍罚款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4%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