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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地质环境类)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3-12-23 11:01:02 来源: 点击量:

(地质环境类)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1

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责令改正期间未完成评估的

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逾期仍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处30 万元~50万元罚款

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2

不治理建设工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处30 万元~50万元罚款

3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经依法制止停止从事爆破、削坡等人为活动的

对个人处1万元~2万元、单位5万元~7万元罚款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经依法制止仍不停止爆破、削坡或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的

对个人处2万元~5万元、单位7 万元~10万元罚款

4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中弄虚作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

对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以评估费、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2倍罚款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4%的罚款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5

侵占、损毁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情节轻微、且主动纠正的

对个人处5000元~2万元、单位处1万元~3万元罚款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情节严重、难以修复的

对个人处2万元~4万元、单位处3万元~5万元罚款

6

拒不治理因勘查、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隐患较小,拒不治理的

可并处5000元~3万元罚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隐患较为严重,拒不治理的

可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7

伪造编造买卖地质灾害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伪造编造买卖各类地质灾害证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5万元~7万元罚款

伪造编造买卖各类地质灾害证书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并处7万元~1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