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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联络工作机制的意见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3-11-07 08:46:29 来源: 点击量:

陕自然资发〔2023〕5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水平,维护自然资源管理利用秩序,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厅)就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联络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联络工作机制,目的是加强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通过共同研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及不同时期政策要求,使行政审判的裁判规范和行政执法的执法规范协调一致,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做到源头预防、同向发力,整合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联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分管领导、省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提议召开方筹办主持,会议形式不限于座谈会、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双方协商确定相关事宜。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方起草,双方参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由双方分别或共同发文印发执行。

(二)确定联系机构。省法院由行政审判庭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由法规处负责。

(三)设立联系人。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事项的联络、办理、报告及反馈等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信息共享。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要做好各自工作领域内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对方,实现信息共享。

1.省法院向省自然资源厅通报以下信息:(1)行政审判工作重要部署;(2)全省法院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案件的数量、败诉案件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司法建议未答复情况等;(3)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中存在的突出性及普遍性问题,以及相应的建议;(4)涉及行政审判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5)其他可以共享的信息。

2.省自然资源厅向省法院通报以下信息:(1)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举措及工作部署;(2)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统计分析;(3)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行政应诉中发现的突出性及普遍性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或举措;(4)涉及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5)其他可以共享的信息。

(二)会商研究。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就下列事项加强会商研究:

1.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中认识分歧,需要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

2.相关重要文件的互相征求意见;

3.推动类型化自然资源行政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对全省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列入问题解决清单,共同研究规范行政执法举措,促进类型化案件的源头治理和预防。

4.搭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平台。整合行政争议化解资源, 汇集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努力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合力,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对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的自然资源行政案件,且各方当事人有协调解决问题意愿的,共同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同向发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5.其他重大事项。

(三)学习交流。强化双向交流学习,邀请对方人员参加相关调研、培训、授课、考察等活动。对于典型、重大的行政案件,省法院可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交流。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要畅通交流渠道,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沟通效率,对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中发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共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统一执法办案标准,促进问题实质性解决。

(二)长期有效协作。充分发挥联络机制优势,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确保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三)确保取得实效。双方应坚持求真务实、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理念,不断完善和创新联络沟通方式,建立健全联络机制,共同推动自然资源执法水平和行政审判提质增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