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19〕29号
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2018〕92号)、《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8〕11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证金返还工作,落实基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返还范围
未返还保证金的省级发证矿山企业。具体返还程序参照《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8〕117号)或者2019年3月15日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的陕西省省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公告。
二、保证金尚未返还相关企业信息
一是在银行缴存保证金但未在省厅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的,目前无法联系的矿山企业(附表1)。
二是在银行缴存保证金后有矿山企业联系的信息,一是联系不上矿山企业负责人或者法人,二是矿权已退出或政策性关闭矿山目前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见附表2)。
三是在银行缴存保证金有矿山企业信息,目前尚未办理保证金返还的矿山企业(见附表3)。
四是未落实《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矿山企业(见附表4)。
有以上情形的矿山企业,请尽快与县级自然资源局联系,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监管协议,建立基金专户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县局审核无误后到省厅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三、办理时限及要求
根据《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2018〕92号)、《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8〕117号)的要求,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上述保证金尚未返还相关企业信息的四种情形,办理最后时限为2019年8月31日。
针对第一、二情形,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亦未办理保证金返还的,超过公告时限后省厅将统一返还到县级财政专户,统筹用于辖区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针对第三、四种情形,在2019年8月31日前,未办理完成保证金返还工作,省厅将其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26日
(联系人:李仁虎 13571983111 杜江丽 13484928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