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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16:47:38 来源: 点击量:

陕自然资办发〔2020〕30号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扎实推进我省自贸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及《自然资源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陕西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有关要求,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清理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同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改革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试点内容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0月18日起,省自然资源厅已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含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证书核发”“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依法委托给有关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按照《自然资源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需分类推进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自然资源管理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

(一)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自然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有关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二)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省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三)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省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四)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省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五)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省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六)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省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七)关于“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事项,积极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将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工作。(责任单位: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省厅矿业权管理处)

(八)关于“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授权,省自然资源厅已将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有关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工作。(责任单位: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单位:省厅矿业权管理处)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

(二)加强信用监管。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特点,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加强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

(四)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和单位负责省本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委托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要及时与有关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沟通、指导和支持工作。

(二)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根据立法工作权限和程序,总结上报改革经验。

(三)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审批服务标准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等相关工作,抓紧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提高试点各项改革举措的协同性,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