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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二号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16:31:59 来源: 点击量:

陕自然资采抵备字〔2021〕3号

抵押人(采矿权人):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你们提出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二号煤矿(证号: C6100002012121110128110)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经研究,予以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25年12月14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双方对抵押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