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陕自然资复〔2019〕77号)
发布时间 :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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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延安市供销贸易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 被申请人:延安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杜喜平,局长。住所地:延安新区1号楼401室。 申请人延安市供销贸易储运公司对被申请人延安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不服,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及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事项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延自然资源公开办告〔2019〕第04号),于2019年8月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8月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8月3日已签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延自然资源公开办告〔2019〕第04号),但其直至2019年10月28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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