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陕自然资复〔2019〕81号)
发布时间 :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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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涝河渼陂湖水系生态修复工程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政兴路1号滨河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宏毅。 被申请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 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涝河渼陂湖水系生态修复工程管理委员会不服被申请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发〔2019〕第21-75号),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厅决定受理。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决定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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