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陕自然资复〔2019〕86号)
发布时间 :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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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岳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 申请人岳某不服被申请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责交决字第4-1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责交决字第4-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西安市灞桥区安邸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以一份2007年的批文要求申请人交出土地,该批文至今已有12年,已经失去法律效力。2007年的批文不能作为征收2019年土地的依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责交决字第4-11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尚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亦非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而是由于现有的补偿安置不合理,补偿安置标准偏低,不能满足申请人基本的安置需求。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责交决字第4-11号)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责交决字第4-1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于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陕自然资复〔2019〕86号),并于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于11月23日签收。但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责交决字第4-11号)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答复和举证。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也未向本机关说明正当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责交决字第4-1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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