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陕自然资复〔2020〕8号
发布时间 :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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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吝某某等27人 被申请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发〔2019〕8-101号)等4项复议请求(详见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20年4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发〔2019〕8-101号)系被申请人向西安市临潼区龙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并未向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决定书既未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和负担,其处罚决定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第2、3、4项复议请求(详见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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