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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业发展需向绿色金融借把力
——从2019中国绿色矿山建设高峰论坛传来的信息·绿色金融篇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09:10:21 来源: 点击量:

在生态文明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绿色矿山建设成为行业共识并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的当下,绿色金融正通过其强大的杠杆功能,探索融入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模式,成为绿色矿山建设的助推器。

尽管绿色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具体实施中仍在探索可行模式,加之风险补偿机制和税收激励政策的现实基础不足,其助力绿色矿山建设依然存在较多的不适应性,但绿色金融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亟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通绿色金融助力绿色矿山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作为绿色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绿色矿山建设不能没有资金支持。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条件是可持续的资金投入,绿色金融的功能正好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一个资金接口。”中国自然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维宸在2019中国绿色矿山建设高峰论坛表示,绿色金融不仅仅是金融系统的主体行为,而是金融和矿山建设与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的平衡。

  

(一)

  

作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通过相关金融工具和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转型,动员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

张维宸通过分析金融对矿业(煤炭开采及洗选业)的影响认为,贷款对煤炭开采及洗选业的支持力度较大地影响了该行业的产值变化,但2011年以来仅靠金融带动行业发展的模式出现问题,从而为绿色金融和绿色矿山建设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迎来“黄金期”,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与此同时,绿色矿山建设也上升到国家层面,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修订的《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6日正式挂网征求意见。

今年3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将进一步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充分借助绿色金融措施,大力支持工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实现绿色发展。其中对矿业领域节能绿色发展也做出详细说明,绿色金融手段将支撑清洁生产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

  

(二)

  

关于绿色金融的发展,我国业界在发展路线、顶层设计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分歧。但这并不影响绿色金融在我国各地、各领域的发展传播与落地推进。不仅绿色投融资理念得到广泛传播,绿色金融产品得以丰富,而且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建设的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也在积极推进中。

作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浙江、广东、江西、贵州、新疆五省区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进行了规划。依据规划,浙江省力争到“十三五”末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0%以上,建成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广东省到“十三五”末将建成200个绿色矿山,建成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江西省到“十三五”末将建设162个绿色矿山,建设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贵州省到“十三五”末将建设40个绿色矿山,建设8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到“十三五”末将建设26个绿色矿山,建成1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使新疆绿色矿业发展成为常态。

为推进绿色金融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落地,贵州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2018年4月,《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开启了“绿色矿山”贵州品牌的建设高潮。2018年10月,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加强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2019年3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底,贵州省基本建立起国家自然保护地台账。

作为矿业大省,江西省也通过绿色金融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提出通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绿色矿业担保基金、推动绿色矿山企业上市等,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同时,广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支持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域发行绿色债券融资。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自治区政府建立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矿产资源大省山东也出台了《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的工作力度,出台绿色金融支持政策。2019年3月22日,山东黄金10亿元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标志着全国首单绿色矿山债券在山东省成功发行,将全部用于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主要面向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生产等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三)

  

可以想像,借助绿色金融这一杠杆,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将如虎添翼。但是眼下,绿色矿山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使其依然任重而道远。

未来,绿色矿山建设仍需要做好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的技术路线图、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系统性的理论支持、对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的动力系统进行设计、避免绿色矿山建设的非均衡发展等一系列工作。

2007年以来,我国绿色矿山建设的主要机理是基于环保政策和制度的落实,基于经济转型和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低碳经济对矿业的需要,绿色矿山建设是环境保护手段的一部分。但对矿业(尤其是矿山)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内在运行规律,绿色矿山建设运行机理及基本方向、基本模式、主要内容等的认识并未统一。

而在绿色矿山建设的空间布局方面,目前全国661家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如火如荼,但从各省区,尤其是矿产资源较为富有的省份来看,绿色矿山建设非均衡发展态势较为明显。

从绿色矿山建设的过程看,其建设也并非易事。我国成矿条件决定了小矿多,开采点多,加上历史遗留的矿山治理恢复欠账多,以卖原矿石为主,矿山技术设备差、产业链和资金链短,一些先进的装备技术难以在中小型矿业企业运用,致使矿山企业转型难。而随着采掘规模和强度不断增加,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治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绿色金融不应该仅仅由实际的金融来显现,绿色矿山也不应该是由实际的植树种草来显现,绿色应该是一种理念或是一种哲学思维。”张维宸研究员表示。为此,他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助力绿色矿山建设的统计制度与考核评价机制。将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成果指标、银行业务经营绿色化与机构建设绿色化的完成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信贷效果评估、银行年度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等监管考评体系。而各地普遍缺乏度量和评估绿色金融流量与存量的指标体系,缺乏切合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的考核标准。受信息披露制度等影响,相关管理部门并不了解绿色金融和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状况,绿色金融和绿色矿山建设呈现碎片化发展态势。另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统一指标体系尚未建立。

二是推动符合实际需求的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金融政策与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在绿色金融上的重要体现之一是助力于绿色矿山建设,在绿色矿山建设与金融业的两部门结构中,绿色矿山建设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绿色金融首要是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资本供给不足、生态环境风险趋紧等问题。绿色金融需要从经济金融层面上真正地帮助解决绿色矿山建设的问题,服务好绿色矿山建设的需要,才能得益于融资绿色矿山建设。绿色金融融资绿色矿山建设需要发挥好金融科技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优势。绿色金融助力绿色矿山建设需要完善的标准体系。

三是加速推动绿色矿山建设能力建设。可以说“绿色矿山建设”这个饼很大,但因各省(市、区)的基础条件不同,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又有较大区别,也就是说“绿色矿山建设”这个饼并不圆。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法律体系,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的矿山发展全过程入手,形成不同阶段不同政策的闭环空间,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是矿山发展的常态化局面,在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中,为绿色矿山建设留足制度空间。

四是加快完成金融机构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鉴于绿色矿山建设的投资风险,绿色金融助力绿色矿山建设需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绿色矿山建设也需要筛选优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绿色金融可以采取绿色矿山信贷、绿色矿山债券、绿色矿山保险、绿色矿山基金、绿色矿山信托等多种形式融资绿色矿山建设。

五是绿色金融和绿色矿山建设均需要完善的法律支撑。绿色金融和绿色矿山建设政策性文件不少,可操作性需要加强,尽量减少政策执行中的“打折”现象,更为迫切的是相关的法律尚待完善和修改,加大执法力度。(记者 李晓娜 转载于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