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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6-11-10 10:19:38 来源: 点击量:

陕国土资发〔2016〕7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关于规范土地供应和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总体形势向好,土地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但因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用地需求减少、规划调整、征地难度加大以及工作当中主动性缺乏等因素影响,也同时存在着供地率偏低、批而未供量大、土地闲置突出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切实提高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及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高度,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把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作为拉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要在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大力促进新兴产业、切实保障民生需求、加快改善基础设施、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把巩固和扩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和“能力建设年”活动成果同提升国土资源保障功能、提高土地配置效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作风、主动服务,努力把土地供应率提上来,把经济增长率推上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土地供应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职能部门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心竭力,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研究对策,加快土地供应,确保连续五年(不含当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60%的要求,尽快扭转全省供地率偏低的被动局面。

(一)提高已征收土地供应效率。对经中省依法批准且已实施完成征收的土地,要抓紧搞好土地前期开发,尽快形成“净地”供应(出让)条件,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保障工作。对其中项目落实、资金到位的宗地,原则上应在土地征收后8个月内完成供地;对意向项目不落实或项目发生变化的用地,要尽快重新调整安排使用。

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允许用地者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给符合规划的项目使用,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沟通协商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管理单位。

(二)加快消化批而未征土地。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针对征地难度加大、批而未征土地增加,严重影响供地率的问题,切实做好土地征收法规政策宣传,适时调整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完善和调整当地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政策、标准及安置办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同时要积极研究对策,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征地及拆迁工作,原则上已下发用地批复的用地应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涉及拆迁安置以及中、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同时向省厅报告),确保为后续实施供地程序创造必要的先决条件。

对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滞后等原因,造成土地批准文件不能及时下发、土地无法征收的,要积极协调、排除障碍,全力推进已依法批准的土地及时进入征收程序。

(三)依法完备各类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为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得到真实显示和客观反映,各地要在完成土地供应后,尽快完善相关手续,通过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注:国土资源部批地和供地两个备案系统是对接挂钩的)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要积极协调解决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划拨用地供地手续滞后和一些开发区供地存在体外循环这两个典型问题。已供出宗地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及时报备,决不允许有监管制度之外的用地出现。

(四)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总量。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彻底扭转土地重批轻用的思想和做法,认真做好土地报批的调研和预判工作,根据实际用地需求合理、有序报批,按照“报得出、征得了、用得上”的原则,减少土地报批的盲目性,防止和杜绝“地批了、征不了、供不出、用不了”的恶性循环现象,避免造成批而未征土地总量增加、土地供应率相对低下等问题的一再重复发生。

各地要结合正在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和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功能分区,并及时组织告知、宣讲或者听证,对允许建设区内的土地按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分类进行预登记,做好调查摸底、产权界定和综合统计等工作,防止乱搭乱建、抢种抢建等现象发生。同时,各地对拟报批土地所在区域的土地征收形势(如人均耕地面积、群众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难度等)要提前进行分析预测,实行征地补偿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三、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处置闲置土地

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和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做到依法、到位并实现常态化。

(一)依法加大清理处置力度。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两年的,要坚决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满一年的,要按法律规定收缴土地闲置费。对政府或企业原因相互交织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实行等价置换、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二)全面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备或整合土地动态巡查力量,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加大供应土地开发利用跟踪监管力度,对已开发利用土地,做到及时报备;对闲置土地,做到及时发现、认定和依法处置。同时,要重视和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显示的涉嫌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对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主动作为,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坚决纠正思想懈怠、作风疲软和麻木不仁的工作态度,坚决改变以往以“运动式”的集中整治活动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模式,彻底扭转闲置土地处置方面存在的“等、靠、拖”和“推一下、动一下”的工作作风。

(三)实行闲置土地专项督办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立闲置土地举报电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举报和监测监管系统中发现的闲置土地,要进行专项督办、跟踪检查和指导,限期整改。

(四)建立闲置土地“黑名单”制度。各地要加强供应土地利用情况监管,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接受处置方案并整改的,要列入闲置土地“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计入企业(单位)诚信档案,作为今后的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依据之一,在其闲置土地未盘活并充分利用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任何新增用地项目的申请。

(五)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市、县政府是清理处置的责任主体,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职能。各地要针对闲置土地成因复杂、处置难度大的问题,建立闲置土地处置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的同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并积极协调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联动,及时会商破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难题,共同抓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四、采取积极应对之策,提升土地供应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水平

为了推动供地率提升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要求,省厅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和保证全省供地工作的良性有序开展。

(一)实行工作倒逼机制。省厅将实行各市(县、区)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报批相挂钩制度,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是实行计划指标结转制度。对已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节余的可转至下一年度累积使用,以应对和防止盲目报批土地、导致批而未征土地量大面广的问题发生。对年度内已下发批复的土地在6个月未完成征收、数量超过年度获批土地总量40%的,适时停止该市(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二是实行土地供应控制机制。对5年平均供地率(不含当年)达不到6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不力且面积(含涉嫌闲置土地)较大的地方,扣减下一年度新增用地指标(同时加大盘活存量土地指标)。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停止该市(县、区)的土地报批工作,责令限期整改,待改进后再予以恢复;

三是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将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对工作差距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适当扣减考核分数,对工作先进的地方,则适当予以加分,并奖励新增用地指标;

四是建立土地供应约谈问责机制。将五年平均供地率、年度供地率等作为专项考核内容,对剔除客观因素后五年平均供地率严重偏低、年度供地率畸低以及批而未征土地比例偏高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除每季度例行通报(从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各市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好的地方提出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督促改进提高)外,将视具体情况和整改情节进行警示性约谈和必要的问责。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省厅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地供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指导帮助、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提高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作为日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定期对辖区内的供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方,督促限期整改。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三)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监测监管系统应在主干网上运行,目前由于部分市、县仍未建设主干网络,全省监测监管系统仍使用互联网运行,有些地域偏远、条件较差的地区网络系统经常出现故障,影响了土地网上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影响了各地按部要求通过主干网在系统中填报宗地坐标、储备土地坐标等工作。因此,尚未建设主干网的市、县,要积极争取经费,组织技术力量,加快主干网设施建设。

同时,要对负责监测监管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建立A、B岗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及时报备,也可在执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从事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系统有序运行,促进建设用地供应系统填报及监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