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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0-01-05 00:00:00 来源: 点击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普通程序的简称,就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和给予的处罚都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基本条件:
  (1)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2)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3)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不大,处罚较轻微。
  2、简易程序具体操作步骤
  简易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表明身份。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必要的执法身份证件。
  (2)说明理由。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指出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反了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依照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3)听取意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制作现场笔录。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把现场调查取证所查明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及证据记录在案,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笔录。
  (5)做出处罚决定。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的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违法的当事人交待其诉讼权利。
  (6)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备查。
  (7)执行。当场处罚由于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够当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开据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备案。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就是普通程序,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常用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和立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如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立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这里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3)立案的来源
  立案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六种:
  (1)受害人控告。
  (2)群众举报。
  (3)有关组织移送。
  (4)上级机关交办。
  (5)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
  4)立案的步骤
  立案阶段,一般按下列步骤工作:
  (1)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
  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立案。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立案审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违法人的基本情况;②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文;③承办人意见;④主管领导意见。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2、调查和处理
  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国土资源执法标志和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2)询问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询问当事人,可以将当事人通知到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到他的住所或者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询问笔录要交被询问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询问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
  3)勘验检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象。
  4)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保存。
  6)处理
  3、告知和听证
  1)告知
  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裁决过程中的申辩权、质证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必要的律师辩护权以及对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听证
  在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程序中,听证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听证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当事人申请组织的听证。
  4、决定和送达
  1)决定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1)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当事人员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6)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2)送达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5、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四、时限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