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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9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7-05-19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2-00159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5-19

陕国土资函〔2017〕103号

胡会维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第295号)收悉。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秦岭横亘于我国中部,为黄河水系和长江水系的重要分水岭,是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自然资源丰富、矿产种类较多,以金、钼、铅锌、铜、钒、水泥用灰岩以及花岗岩等建材石料为主。秦岭地区的矿产开发利用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社会的经济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石材开采尤其是秦岭北麓的石材开采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引发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时有报道,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合法采石企业在生产中存在管理不够规范、恢复治理不够及时、废渣乱堆放的问题。二是对违法违规采石行为合力整治效果不佳。该地区历史上采石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不强,普遍存在“重发展、轻保护”的错误意识,加之矿山监管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整治效果不理想。三是治理资金缺口大,推进缓慢。矿山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欠账太多,存在大量历史形成的陡立采剥面和废弃采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政府财政专项治理资金缺口大,社会资金难介入,加之实施工程治理面临技术难题,需要持之以恒的推进。四是整合关闭任务重,实施阻力较大。专项整治露天采石矿权减少数量大,合法矿权退出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矿山关闭整合的任务艰巨,实施阻力较大,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信访维稳等问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既有采石企业存在重效益、轻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更有地方财力有限、未将治理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恢复工作进展,加之有些地区山体破坏后形成峭壁,由于特殊的环境条件和治理技术有限,目前治理方法和治理效果还不是很显著。

对于这些问题,我厅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寻求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厅着眼全省发展大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主动作为,从保护青山绿水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在对我省当前矿业经济的发展背景、地位作用、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矿业经济不能丢、粗放发展老路不能走、出路在绿色发展的基本判断。2015年和2016年先后报请省政府、并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2个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开展为期五年的开山采石整治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简称三保三治行动)。2016年,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44号令和省政府第170号令,我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近两年来,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按照“三年减一半、五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把开山采石牢牢抓在手上,在市县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成效初显,“三保三治”行动有序推进。全省采石业“多、小、散、乱”的被动局面开始扭转。一是矿山整合取得新进展。加快关闭不符合生态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2016年全省矿山总数减少483个,减少9.2%;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经过两年多的整治,截至2016年底,全省采石矿山数量较 2014年底减少了31%,其中,秦岭北麓减少了53%,提前一年完成“三年减一半”的整治目标。2016年下半年,又部署开展了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原则上要求关中地区每个乡镇保留一家、陕北陕南地区保留1-2家粘土砖厂,进一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二是源头管控迈上新台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秦岭北麓原则上不再新立矿业权”的要求,去年对36个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未予受理;对16个生态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开发利用方案责成补充完善,暂缓办理审批手续;坚持把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作为新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新建矿山要求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1/3,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要达到10年以上,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提高到中型以上,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的小型矿山。三是环境治理取得新成效。坚决落实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老矿山的治理力度,实施了潼关金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等一批中、省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大力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4家试点矿山中,6家已通过验收。四是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执法巡查宣传万里行”等行动,全面实行“一个机制、四个覆盖”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业秩序大幅好转,安全生产意识大幅提高,矿山企业依法办矿、建设绿色矿山的理念大幅提高。

下一步,我厅将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研究制定对策,细化工作措施。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陕西时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坚决整改,不断规范秦岭地区采矿采石行为。二是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源头管控,严禁自然保护区新立矿业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矿山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小型矿山,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积极指导当地市政府,尽快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已有矿业权逐步关闭退出措施,2020年底前全部予以退出。三是切实抓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贯彻落实。我厅将进一步从严控制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矿业准入负面清单,不断规范我省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绿色开发活动,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四是有序推进“三保三治”行动。按照 “三保三治”年度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任务,进一步夯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加强与省发改、安监、环保沟通协调,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三保三治”行动中突出问题,提高整治行动整体一致性、联动协同性;探索矿业发展新模式,进一步理顺矿产勘查、科研、开发、加工、利用等环节的协作机制,搭建企业与科研单位交流互动、共赢平台,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企业转型升级能力,着力打造一批“产学研结合、探采加一体”的绿色矿业开发综合体。五是加快采石整治进度。把露天采石作为重点,指导各市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新设(保留)的,要加快出让办证进度,保障各项工程建设对石料需求,遏制因市场需求出现的无证开采活动。六是有序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五部委指导意见,制定《陕西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出台《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审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和年度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计划备案机制,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将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于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指导市、县政府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恢复治理主体责任,抓紧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区和历史遗留的峭壁陡坎,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指导地方政府统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创新治理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先易后难,以自然恢复为主、工程治理相结合,有序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七是建立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对于全省采石整治中需要关闭退出的合法矿山,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的合法矿业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政府回购矿业权办法,促进合法矿业权有序退出。

衷心感谢您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们继续关注我省尤其是秦岭地区采矿采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多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18日

(联系人: 孙延光,电话:029-84333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