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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1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6-03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215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6-03

类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102号

王贵荣委员:

您在陕西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12号提案《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大中城市地下空间现状调查与规划利用的建议》收悉,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您提及的涉及我厅职能范围的建议函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符合当前节约集约用地的发展思路,是土地资源管理利用方式创新的重要方向。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增强地下空间之间及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之间有机联系,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格局、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同步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必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鼓励地下多层开发,优先发展地下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各级坚持把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第四条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陕国土资发〔2014〕56号)第18条规定: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水平。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格局。第19条规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对利用广场、道路、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非经营性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结合当地实际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借鉴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厅职能,今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城市地下利用开发相关规划。2017年1月,我省印发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各市将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目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评价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预测地下空间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开发规模和空间布局,对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及开发利用和居住区地下空间、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出规划安排,并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要求。

二是强化城市地下利用开发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基础性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工作中,广泛应用精确测控、物联网监测和事故预警等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建立以社会投入为主体来源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与所有权多种经营的形式,采用PPP、BOT和TOT等多种融资方式,有效拓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融资渠道。

三是广泛宣传动员。正如您所说的,要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宣传。我们利用4月22日地球日、6月25日国土宣传日,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宣传内容,普及地下空间知识,大力宣传开发地下空间对解决城市用地紧张、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缓解城市问题的作用和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调动各方面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指导,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与城镇发展相适应、地上地下相协调、科学系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杨军龙,电话:029-8433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