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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5-06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223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5-06

类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47号

杨恩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对“引汉济渭”工程水源地加大生态补偿政策力度的建议》(第17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水源地保护及采石行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秦岭是我国多条重要河流的发源地,也是国家南水北调的主要水源地。秦岭的生态环境对南水北调和省内“引汉济渭”工程的水源安全意义重大。同时,秦岭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矿产种类较多,以金、铅锌、铜等金属矿产及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等石料建材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料等原材料的需求逐年增加,在利益驱使下,秦岭矿产开发,尤其是违法采矿采石问题突出,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秦岭地区历史上采石企业数量多且规模普遍较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部分采石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在生产中存在管理不够规范、恢复治理不够及时、弃石废渣乱堆乱放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关闭退出矿山较多,矿山恢复治理资金短缺以及治理技术等原因,矿山地质恢复治理工作任务重、治理进度较慢。

2015、2016年,为扭转采石行业“多、小、散、乱”的局面,我厅起草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开展为期5年的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5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厅常抓不懈,持续督促地方政府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关闭淘汰位于河流沿岸、水源保护区等不符合要求的采石矿山,规范优化矿山布局。非法盗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开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采石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小、散、乱”矿山全面淘汰,一批大型现代化的采石绿色矿山相继投产,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成效显著。我省采石矿山总数由2014年底的1513个减少到2019年底的377个,其中秦岭地区由457个减少到148个,减少67.6%,专项整治目标基本完成。

针对您提出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等问题,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划定为秦岭核心、重点保护区,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我厅坚决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按照中省环保督察、省委秦岭专项巡视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再次对全省范围内河道、公园湿地、湖泊等区域采石矿山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坚决纠正在河道、公园湿地、湖泊等区域内违法违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经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统计,目前我省范围内涉及上述区域的采石矿山已全部关闭退出,并有序进行恢复治理。二是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修订了《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秦岭地区矿业权设置。同时,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政府、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目前已上报省政府。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秦岭“五乱”问题的决策部署,坚持秦岭区域全覆盖,严格落实问题销号制度,开展好专项整治及后续工作。目前,我厅牵头整改的318个乱搭乱建和145个乱采乱挖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四是以规划为龙头,以项目为抓手,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编制了《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发挥财政资金“以奖代补”引导带动作用,补助1.25亿元开展治理项目43个。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牢固树立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发展理念,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教训,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决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从严把好准入关,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严格执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库、天然湖泊等区域开山采石和弃渣场二次开发利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督导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好监管主体责任,避免造成水源地新的污染。进一步落实《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引导地方拓宽资金渠道,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关注我省尤其是秦岭地区采矿采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共同保护好秦岭,多为我们的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日

(联系人:张冬冬,电话:029-84333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