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1-05-31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1-00069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31

类 别:C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95号

谢凤鸣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乡村振兴资金问题的建议》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展现了你心系群众、支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代表形象,值得我们学习。现根据我厅职责,结合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际,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等农村不动产登记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目前,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全面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已由林业部门移交到位,正在进一步规范开展登记业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由农业农村部门基本完成,正在向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移交登记成果资料,待移交到位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将全面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职责。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探索与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的互通共享,方便群众办理农村不动产交易流转和登记。

最后,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持续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督促指导,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让农民群众真正有幸福感、获得感贡献我们的力量。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董连才,电话:029-8132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