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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6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1-05-19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1-00078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19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67号

王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五未”项目问题的建议》(第5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五未”项目占据大量土地资源,开展“五未”项目处置,可以有效解决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为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追赶超越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从2018年开始,我省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攻坚行动,截至2020年底,实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40余万亩。近年来,我厅在消化处置闲置低效土地工作中,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如低效盘活方面,在《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政府引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以及PPP方式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实施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在《关于用好用活产业用地政策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提出:“鼓励园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低效工业用地转产先进制造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等措施优化园区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在《关于强化措施有效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一地一策,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因政府原因、企业原因、“涉法涉押涉访”、“施工许可证滞后”等造成的闲置土地,分类采取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置换、协议收购或托管、依法收回等方式进行灵活处置。日常监管方面:在《关于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中提出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要求“对项目开工、竣工、土地闲置、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等情况开展动态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已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按要求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录入,更新相关数据和用地信息”。考核倒逼方面:在《关于用好用活产业用地政策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提出:“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机制,将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作为扩区,升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支持土地利用效率高、产出效益好、土地节约集约评价成果排名靠前的园区升级、扩区、调区,对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偏低,在同类型或同区域园区中排名居后的不得申请扩区、升级。”“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园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园区,经批准可相应给予核减面积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撤销。”制度探索方面,在探索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的土地供给模式改革中,西安高新区制定《西安高新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评价指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项目开工履约提出“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53号)进行处置”。对项目投产用地绩效开展达产复核验收,提出“对未通过达产复核的项目,不予落实优惠政策;税收贡献不达标的,按年度补齐企业承诺缴纳税额”。

下一步,我们将在职责范围内,继续用好土地政策,深入推进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倒逼低效用地企业转型,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除了前期已出台的政策外,还将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探索“标准地”制度。按照“做实事先评价、做精指标控制、作优事中承诺、作快落地开工、作严事后监管”的思路,实行“定标出让、对标拿地、按标施建、依标验收”的项目闭环管理模式,推动工业用地供给模式创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各类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见效。要求项目从土地摘牌到开工不超过30天。项目竣工后,按照中、省政策规定,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二是我们将在“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中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履行好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在整合已有数据的基础上,调查摸清各行业企业、各地区用地情况,结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建立土地利用大数据平台,明晰每宗土地的建设情况,梳理出“签约未开工”等低效闲置项目清单。并通过动态监测,实时更新数据平台信息,掌握最新的项目进度,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7日

(联系人:李荣峰,电话:029-8433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