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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4-21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09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4-21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24号

徐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建议》(第1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我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政策要点解读》(陕自然资发〔2019〕46号),对完善旧宅腾退后续处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凡是落实了安置房的搬迁群众原有房屋都应拆旧腾退,原宅基地使用权全部收归村集体,旧宅拆除的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二是明确了有一定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村庄、特色民居和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可以不用拆除,按规定保留的旧房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对闲置的保留旧房,经村民会议决议,可交由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对可以综合利用的,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对没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要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封存,确保安全。三是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和自身职能,经省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4号),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购买)的不动产,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对新建安置住房不动产证办理、回购的公租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回购积压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办理、特殊类型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处置、交易限制等作出了要求。我厅将指导督促各市县自然资源局,依群众申请认真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经济权益,全面巩固提升攻坚成果。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9日

(联系电话:马增洲,电话:029-8187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