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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9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5-11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216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5-11

类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59号

梁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关注合理设置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土地调规、预审条件的提案》(第7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省正在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我厅将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对接,优化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优先保障和支持基础设施,如天然气输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同时,我厅将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合理安排天然气管网用地,为相关项目落地留下空间。

二、为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原国土资源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在新修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不再要求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具体审查调整到用地报批阶段进行。简化和改进后,用地预审环节仅对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科学性和用地规模合理性进行把关。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预审通过的项目如果土地用途、选址等发生重大的调整,也就意味着项目用地位置、功能分区、用地标准以及地类面积等方面都有了改变,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对于您提出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类项目,在实际管理中按照相关规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管线敷设在地下的不涉及场站、阀室类点或面状用地的纯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此类用地属于临时用地,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二是地表敷设管线包括含场站、阀室类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均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此类项目在用地预审通过后,管线走向位置如无重大的变动可判定为合规,但场站、阀室等类点或面状用地应严格按照项目用地预审批准的用地位置,不能再做变动。

梁倩委员,您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热心支持我们自然资源工作,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春江水暖鸭先知”,群众和企业对营商环境的感知最敏锐,也最深刻,时刻倾听群众心声、企业呼声,不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直是我们自然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希望今后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您一并共同努力,为促进自然资源事业的发展,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7日

(联系人:刘婕 ,电话:8433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