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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5-08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112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5-08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52号

冯勇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第810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秦岭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关注和关心。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秦岭地处我国腹地,区内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实践。201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立法目的和方针原则、政府职责、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及“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提出了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有矿权依法限期退出,已破坏的要逐步修复。

多年来,国家在矿山生态修复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进一步鼓励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提出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鼓励措施。在省级层面,一是抓顶层设计。2017年4月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对全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推进实施方案中,2018年我厅又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基本标准,为加快治理恢复提供了依据。针对秦岭地区,专门编制了《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此外还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8-2025年)》、《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二是开展调查与规划。2017年指导各县区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针对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2019年我厅出台了《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规划》,明确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工作部署和资金安排。三是积极推进区内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18年1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省级统筹矿业权出让收益实施矿山环境治理。省级财政率先采取“以奖代补”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对市县进行补助。2018年我厅争取省级财政资金1.25亿元用于补助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安排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43个,秦岭各市也都积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遗留问题治理。2018年各市县设立专项资金金4413万元用于秦岭地区治理修复。2019年争取省级财政资金4000万元用于实施矿山生态综合调查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四是加强生产矿山的监管,落实企业责任,建立生产矿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制度。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2017〕39号),督促矿山按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并实施治理恢复工作。创新性的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合并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联合财政、环境部门出台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通过基金办法要求落实矿山企业设立基金,并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为抓手,推进生产企业落实治理责任。我厅配套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有效推进了治理工作。

冯勇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我们认为非常好。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省级财政补助秦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落实好《秦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规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管理办法》,争取在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列支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保障矿山地质治理恢复工作,同时在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冯勇军代表,感谢您们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同有关部门紧密协调和沟通,为推进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7日

(联系人:李仁虎,电话:029-8433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