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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4-28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099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4-28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37号

王峰代表:

您所提出的《关于支持宝鸡机场和宝鸡综合保税区建设的建议》(〔2020〕第3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宝鸡机场的修建和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对于完善陕西省交通网络具有重要意义,对宝鸡的经济发展将有极大促进作用。我厅全力支持宝鸡机场和宝鸡综合保税区建设,将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特别是在建设用地报批中加大协调力度,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早介入、主动服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尽快开工建设,早日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一、有关政策

(一)按照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宝鸡机场项目属单独选址项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取得土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林地、自然保护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地震评估等相关批复,可申请涉地政府启动用地组件报批工作。另外,还须完成项目所涉及的社保费用缴纳、占补平衡及征地补偿费用、基本农田补划等落实工作。以上所涉及的报批前置条件按规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我厅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审批。在项目用地报件资料齐备后,我厅将快审快报,并积极向自然资源部专题汇报,将争取理解支持,确保涉及的项目用地及早获得国家批准。

(二)宝鸡综合保税区的建设。该项目属于按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方式呈报范畴。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一方面,我厅将督促宝鸡市有关县区在编制空间国土规划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将有关保税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纳入规划,为宝鸡中和保税区的建设留足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对目前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我厅将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重点倾斜,同时协调指导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快组件报批。

二、有关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的质量和效率。2018年7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我厅下发了《关于改进和下放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74号),明确了审查标准简化了用地报批材料,将重点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33项简化为16项;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29项简化为10项。今年以来,按照中省有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部署,我厅对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进一步优化了流程,将原按批次上报省政府审核,待省政府复函省厅同意后再上报国家审批的程序,优化为不再按批次报省政府审核、复函,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同步上报审核请示和代省政府拟订的向国务院申报用地的请示文件。

三、保障措施

结合当前土地管理和用地报批工作的实际,针对宝鸡机场和宝鸡综合保税区两个项目,我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事特办,加快节奏,破解难题,通过采取一对一办公的形式,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完善项目用地手续,为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和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架起一座便民服务的暖心桥梁。

下一步,我厅将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定期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联系,统筹谋划、精准施策,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督促和政策指导,切实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王峰代表,您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热心支持我们自然资源工作,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自然资源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诚挚地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厚爱与支持,让我们一道在助力宝鸡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力量。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7日

(联系人:周国祥 电话:029-8433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