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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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陕北榆神府地区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的建议》(第275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陕北榆神府采煤沉陷引起的环境、民生等问题的关注和关心。现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就有关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陕北榆神府属生态脆弱区,矿区煤炭资源丰富,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规模和强度的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以煤炭开采造成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危害最为严重,不仅损毁地表建筑和土地资源、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煤炭资源开采破坏地下水环境及生态水位,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全局。近年来,采煤沉陷区问题已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厅积极履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完善责任机制,督促在建生产矿山开展塌陷区综合治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省上专门成立了采煤沉陷治理领导小组。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煤炭采空区地面塌陷区群众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和矿方积极筹措资金,在城镇集中建设采煤沉陷区安置房,对沉陷区群众予以集中搬迁安置,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煤炭采空区塌陷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二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意见》从严格防控新生采煤沉陷,加快治理已有沉陷区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对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从调查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监测等方面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四是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为抓手,督促矿山企业实施恢复治理工作。同时严格方案的编制质量和实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7年9月下发《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39号),从严格方案编制与审查、加强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的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成效信息报送、加强监管与宣传培训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并创新性的提出了开发式治理,有效地指导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五是鼓励企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将保证金使用同开发式治理相结合,对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如陕北地区积极探索开发式治理模式,榆林煤业有限公司杭来湾煤矿利用采煤塌陷区修复后的土地开发成蔬菜大棚基地、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沟煤矿在治理恢复的采煤塌陷区的基础上建设矿山生态公园,为我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做出了示范。六是积极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我厅已制定《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计划2018年4月底发布。《办法》的实施将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牛惠代表,您提出“加强对榆神府地区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有关资源开采地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的落地”的建议,省国土资源厅非常重视,我们一直且将一如既往的继续支持榆神府地区采煤深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在《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陕北榆神府矿区采煤沉陷区被列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今后中、省级财政项目申请将优先予以重点考虑。 牛惠代表,您提出“加大对榆神府地区采空塌陷治理项目资金扶持力度,建议省上投入专项资金对综合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建议,我厅正在积极向省政府《关于建议设立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的报告》,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等工作。同时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将在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中省级的分成部分中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资金,保障矿山地质恢复治理工作。 牛惠代表,您提出“加大资源税改革力度,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我们认为非常好,该项工程职能主要在省财政厅等部门,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牛惠代表,您提出“建立生态地质环境治理“三同时”制度,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治理费用纳入采矿企业的生产成本,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实现“安置赔偿同时落实、治理项目同时实施、矿井生产同时进行”。一直以来我们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行生产,并按照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实施年度治理任务,能够有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 牛惠代表,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资源归属地县级政府管理并监督实施”的建议。2017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我厅已制定《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拟2018年4月底发布,基金实施后,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基金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对已经缴存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我们制定了保证金返还的详细措施,鼓励其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后及时返还其保证金。 牛惠代表,感谢您对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同有关部门紧密协调和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倍努力,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矿区的和谐做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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