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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5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5-13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132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5-13

王学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秦岭矿区土壤污染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第453号)收悉。我厅认真学习、研究了您的建议,并积极与生态环境厅协调,现答复如下:

秦岭矿区地处我国腹地,秦岭是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之一,又是我国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主要开采区之一,加强秦岭矿区土壤污染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秦岭和陕西生态安全。您在基本情况中,通过收集资料和自身科研团队的实际工作,深入分析了我省秦岭矿区重金属污染的现状,十分客观;您指出的土壤污染不容乐观、土壤污染修复起步晚任务重、技术研发不足等三个问题切中土壤污染要害;您提出的三条建议包括矿区土壤污染系统调查、土壤污染修复基金、创建保护联盟,我厅十分认同,认为应当抓紧开展上述工作。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任务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土壤污染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针对您提出的三条建议,我厅与省生态环境厅积极沟通,通报了您的提案内容,并积极推动建议的落实。一是关于开展系统性秦岭矿区土壤污染调查事项。我厅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部署要求,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的相关配合事项。二是关于落实省级土壤污染修复专项基金。我厅注意到国家层面已经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牵头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我厅积极呼吁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专项基金。三是关于创建创新联盟,我厅认为建立既有一定专业性又能吸收社会各方参与的社会团体,推进秦岭保护十分必要。我厅将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在认真配合生态环境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从自然资源管理角度,十分重视秦岭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牵头开展秦岭地区“三条红线”划定工作,科学确定秦岭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二是科学规划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我厅正在依据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编制《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三是加快推进秦岭保护区内矿权退出工作。截至目前,秦岭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矿权已经全部退出,并制定了《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学管理矿业权。四是加快推进矿区生态修复。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秦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陕自然资发〔2019〕65号),积极争取资金,推进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地貌地貌恢复等工作。

王学川委员,您提出的加强秦岭矿区土壤污染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非常好。我厅将继续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并积极呼吁建议的落实,加快推进秦岭矿区土壤污染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认真倾听政协委员的建议,虚心接受政协委员的建议,认真落实政协委员的建议,共同做好秦岭矿区土壤污染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1日

(联系人:李想,电话:029-8433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