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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2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4-27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096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4-27

类 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36号

贾申龙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企业建研究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第6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些年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对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产业政策和要求,下发了《关于做好用好用活产业用地政策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配合省工信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各市、县对民营、外资企业用地要坚持一视同仁,做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作,实行差别化用地策支持新产业项目发展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提高土地审批和供应效率,做到应保尽保。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专门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从倾斜用地指标、可先行用地补办完善手续、提高土地保障登记效率、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支持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国家和省上对新产业建设项目,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给予支持。比如:鼓励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新产业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对传统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先进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以及原制造业企业转型,从事对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服务等项目,可实行过渡期政策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对新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项目,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商品住宅除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您在提案中建议“允许在中心工业区建研究院,土地按工业用地对待”。建议内容在改革创新、振兴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是今后土地政策改革的方向。目前,国家和省上在这方面的用地政策虽然还没有专门明确,但近两年对新产业用地(MO)政策在不断探索完善。上述的有关政策,实际上对原工业用地及制造业用地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允许进行为生产服务的研发设计,以及高科技信息产业生产使用,实行过渡期政策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如果企业不考虑享受过渡期政策使用土地,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服务等项目,可申请调整土地用途,以科教用途落实用地,经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

近两年来,虽然我们在支持新产业(MO)项目发展用地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在此向您表个态,下一步,我们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基础上,不断研究新问题、新情况,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您的建议和我省实际,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土地政策,研究支持新产业(MO)和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用地政策,并将出台的政策具体细化,明确新产业(MO)项目允许在工业用地中所占的比例范围,体现出政策的实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新产业项目用地的支持力度,为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您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今后工作有很大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不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宋彦臻,电话:029-8433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