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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96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9-07-10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9-07-1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7-10

类  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19〕194号

王国库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陕西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您的提案充分体现了对群众权益保护的关心,真正展现您是一位心系人民的好委员,值得我们学习。通过对安康实地调研了解,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在给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中,对于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明确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办法,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目前,对于商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续期处理,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积极研究,相关规定还未明确。

二、关于住宅、商业用地使用年限问题。199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令)中第十二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201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中明确,对宗地、宗海内有多种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目前各地在土地出让时依据规划条件,评估后进行招拍挂,其中有几类住宅用地配套一定比例的商业辅助设施。登记机构在登记时根据对商住不同类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办理和记载。

三、《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使用期限的相关要求。2015年国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期限等权属状况。《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 “对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合同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土地所有权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写”。因此,“使用期限”是《不动产权证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能模糊或含糊处理,必须载明。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分散登记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商铺业主群体因土地使用期限问题上访事件也逐渐增多。对此,我们将本着尊重历史、依法有据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持续加强调研,采取多种措施,妥善解决矛盾问题,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坚信,有你们政协委员们的关心、支持,我们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会更加规范、高效。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