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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4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9-05-27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9-05-27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5-27

类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19〕112号

中国民主促进会陕西省委员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破解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建议的提案》(第40号)收悉。现就涉及我厅职能职责解决的问题答复如下:

贵会提出的破解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建议,切中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问题实际,对于引导绿色出行,保护环境非常重要。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牵头部门,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等,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从用地供应保障和纳入城市规划以及简化规划审批手续方面做出了政策规定,支持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16、201年、2018年我省西安、铜川、商洛、汉中等地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划政策规定,将充电基础设施内容纳入城市规划,同时明确“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优先保证新建充电设施场地的土地供应。设立绿色通道,大力推进落实。西安市、渭南市等都已建设了专用、公用的充电设施场站,将建设充电设施的要求纳入有关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关于按照新能源汽车使用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公共充电桩的问题。下一步,我厅将认真采纳贵会和委员建议,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加快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施建设,落实好文件涉及我厅职责和政策规定,加快破解“充电难”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文件的落实工作,切实解决“充电难”的问题。2017年底,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对《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去年年底,经省政府同意,原《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新出台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发改煤电〔2018〕1512号),这两个文件都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文件落实情况的调研检查,指导各地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充电桩,认真严格进行审核,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二是优化简化规划审批手续,降低充电桩安装门槛。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落实执行好“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三是树立智慧城市规划理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通过互联网信息共享,应用电动汽车存量和预测等数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充电桩场站,进一步落实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内容,把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场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近远期结合,超前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贵会对加快我省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关心支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兰兴利,电话:029-89637763)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