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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4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9-05-27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9-05-27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5-27

类  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19〕111号

张新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商洛城区公办小学幼儿园的提案》(第344号)收悉。首先对您关心和支持我省新建居民区规划建设学校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提案》中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厅将认真研究、全面落实。您的提案是由省教育厅和我厅共同办理,现结合我厅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分析了目前公办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存在的困难,指出了一些居住区未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划或者不按照规划落实配建学校、幼儿园,切中了“上学难”“大班额”的实际。您关注的这些问题,也是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加强的工作。2015年7月,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5〕158号),要求居住区按照建设规模配建幼儿园、小学、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对这个文件执行不够。借鉴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文件落实工作,指导各市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定。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从去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范规定在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建幼儿园、托儿所,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建小学,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建初中,并明确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设置要求。我们将进一步组织各市认真学习规范要求,指导督促各地规划部门严格按照该规范和《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落实新建居住区幼儿园、中小学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设置规定。

2、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小区幼儿园、学校建设落地实处。指导各地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加强居住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等内容。指导各市加强对居住区项目设计、审查、实施等环节的公开公示,对于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变更,要通过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管,杜绝不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随意侵占、改变幼儿园、学校用途的现象,切实解决居民区适龄儿童上学难的问题。

3、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制定。省政府于今年3月印发了《陕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市政府对现有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未按标准规划、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配建标准和我省相关要求,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配建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对缓建、缩建、停建和不建配套幼儿园的在建城镇小区,要严格对标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我们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做好该《工作方案》的落实,同时配合省教育厅做好《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办法》等文件的制订工作,进一步将居住区配建幼儿园、中小学的规模、设置标准、要求等内容制度化,并明确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方职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提高。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孙亚丽,电话:029-89637703)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