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关于黄陵至延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 : 2008-02-28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31222-165732-043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08-02-28

陕西省人民政府:
        我省《关于黄陵至延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陕政字[z2004]105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同意延安市宝塔区、黄陵县、洛川县、富县、甘泉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08.2459公顷(其中耕地352.03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0.6386公顷、未利用地62.87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46.195公顷(其中耕地37.48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8507公顷、未利用地2.252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44.054公顷,其中服务设施用地(6.65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划拨给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黄陵至延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补充521.2公顷耕地的任务并保证质量。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三、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国土△  陕西  土地  公路  批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