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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4-04-30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4-04-3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4-30

                 陕国土资发〔2014〕2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有效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职能定位,在总结近年来我省计划管理工作、改革试点政策实践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21日

       陕西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与改革试点和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促进土地利用和发展方式转变,主动有效服务科学发展,根据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控增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盘活存量。鼓励挖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三)统筹试点。结合各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差异性,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改革试点指标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村转移人口落户相挂钩,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四)差别管理。提高土地利用计划的针对性,逐步减少工业用地,适当增加生活用地,合理安排生态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建设必要用地;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区域、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差别化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重点保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新兴战略产业和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增减挂钩等改革试点指标重点保障关中地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用地,以及重点示范镇和文化旅游名镇用地;一般工业项目、商服用地主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二、内 容

第四条根据国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时序和特点,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内容包括: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年度国家下达的改革试点专项计划,省级确定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

第五条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②占用农用地、耕地计划;③补充耕地计划,包括本级和易地补充耕地任务量。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改革试点专项计划包括: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③其他改革专项计划。

第七条省级下达的存量建设用地计划包括:①盘活调整批而未用建设用地计划;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计划。

三、申 报

第八条计划申报按照自下而上、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每年10月底前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等相关部门提出本市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各市(区)提出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兼顾省级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编制省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并于11月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计划建议申报要求:

(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土地资源条件,深入分析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以及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需求,统筹增量用地安排和存量用地挖潜,综合考虑规划剩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前三年新增建设用地平均量、前三年平均供地率、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计划建议。

(二)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建设项目用地特点和历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比例关系,提出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要求,提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建议。

(三)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改革试点计划建议。

(四)根据当地土地整治潜力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计划建议。

(五)形成土地利用计划分析报告,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管理情况、下一年度用地需求及保障对策,以及解决计划编制、执行和管理中难题的政策措施等建议。

四、分 配

第十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省市分列、突出重点、统专结合、保障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初步方案,其中省预留计划按20-25%,奖励计划按5%安排,各市(区)计划按70-75%分解下达。在下达各市计划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分解各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因素法确定。考虑因素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剩余规模;

(二)近三年违法违规用地、闲置土地、批而未用的土地面积;

(三)近三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补充耕地面积、平均供地率;

(四)近三年年均GDP、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二条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改革试点专项计划指标,按照国家上年度下达陕西计划,结合各地试点实际确定,并实行改革试点专项指标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挂钩分配。

第十四条存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下达当地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关中35%、陕北30%、陕南25%配比确定。

第十五条省委省政府当期关注的重点板块专项指标,按照各市(区)任务量,在各市(区)计划中实行单列,专项指标必须用于重点工程直接用地。

第十六条对农村地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单列规模不低于省上下达计划指标总量的5%,保障农村、移民搬迁、新型社区和撤乡并村等建设必要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查,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参照本办法确定的计划指标分配原则,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区),下达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得低于省上下达该市(区)计划的70%。市(区)计划分配方案需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 执 行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申请、报批建设用地。认真做好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建立计划管理台账,实行用地报件研究一批,台账刷新一次。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别对各地上半年和全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计划分配指标。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并于7月初和下年1月初前完成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和年度检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其 它

第二十二条省预留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是差别化管理的重要措施,预留指标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急需用地,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阶段性工作任务急需用地和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突发情况急需用地等。

符合省预留指标使用条件,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议、决定、纪要、批示、交办等,由市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从省级预留指标中统筹安排,年底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奖励指标主要用于为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集约用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在第二年度单列下达。对完成易地补充耕地任务的市,按完成补充耕地任务量5%给予指标奖励。对超额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的市,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面积5%给予指标奖励。

第二十四条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之前,每年3月份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上一年度下达计划指标的30%预安排计划指标,各市(区)可据此安排使用计划,待分配当年计划后统一纳入计划盘子。根据各市(区)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政策指标使用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在三季度可对下达各市(区)指标结构进行适当调剂,确保用好土地利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使用当年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责任。


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