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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4-01-16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4-01-16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1-16

                 陕国土资规发〔2014〕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办法(试行)》已经下发,为规范省厅内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修改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操作规程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6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印发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操作规程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工作,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办法(试行)》及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查形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审查工作由厅规划处承办,厅耕保处、利用处和执法局参与会审,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四)《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3]86号)

(五)《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办法(试行)》(陕国土资规发[2013]46号)

(六)国土资源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七)陕西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三、审查程序

(一)受理。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修改方案,在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同时,各市国土资源局须将规划修改报批资料报送省厅窗口办文大厅。报省厅审批的规划修改方案,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将规划修改报批资料报送省厅窗口办文大厅。

厅窗口办文大厅对符合条件的规划修改报批资料予以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条件的规划修改报批资料,不予受理。

(二)会审。符合条件的规划修改方案由厅规划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规划修改报批纸质资料分送会审处进行会审,会审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后需补正的规划修改报批资料,由厅规划处返回厅窗口办文大厅,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

(三)提出审查意见。厅规划处综合会审意见,并对规划修改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主要包括项目情况、规划修改理由、规划修改内容以及结论性意见等。

(四)会议审定。厅规划处将规划修改方案的审查意见上报主管厅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出具审查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规划修改方案,需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国土资源部;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国土资源厅向省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

(六)批复。涉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形态调整的规划修改方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由省厅直接批复。

四、审查职责及审查内容

(一)厅窗口办文大厅主要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资料是否齐全,电子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二)厅规划处主要审查规划指标修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核销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条件、规划修改图件是否规范、规划修改方案内容是否齐全以及市、县剩余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情况等。

(三)厅耕保处主要审查占用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等。

(四)厅利用处主要审查申请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等。

(五)厅执法局主要审查申请修改规划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等。

五、审查工作时限

(一)在资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省厅审查规划修改报批资料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厅窗口办文大厅受理规划修改报批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送厅规划处。

2.厅规划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规划修改报批纸质资料分送会审处。

3.3个会审处会审时间从纸质资料送至算起,分别为2个工作日,共6个工作日。

4.通过会审的规划修改报批资料由规划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厅主管领导。

5.呈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时限为8个工作日。

六、资料备案

经过审批的规划修改相关资料均需备案。

(一)备案资料

1.规划修改方案备案报告。

2.规划修改方案批复。

3.规划修改方案。

主要包括规划修改方案文字说明、规划修改调入调出地块情况表、规划修改前后指标对照表、规划修改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修改听证论证材料、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规划修改的依据等支持性文件。

4.电子报盘。

主要包括规划修改方案备案报告、规划修改方案批复以及规划修改相关资料等内容的PDF文档(带红章页必须将原件彩色扫描后转成PDF文档),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资料一致。

5.规划数据库。规划修改方案审批后,应及时更新乡级规划数据库。数据库更新不得改变规划修改方案未涉及的区域或地块。更新的规划数据库数据格式和标准应与原备案数据库保持一致。

(二)备案审查程序

规划修改方案经过审批后,各市应及时将规划修改方案等相关资料报省厅备案。省厅收到各市规划修改方案资料备案报告后,由厅规划处对申请备案的规划修改相关资料(包括更新后的规划数据库)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经厅领导审定后的规划修改相关资料方可正式备案(更新后的规划数据库报厅规划处备案,涉及基本农田的电子数据报厅耕保处备案)。

七、其他事项

(一)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补正资料的,作退件处理。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修改报批材料的报送、补正和批复的领取,不得委托代办。

(三)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审查工作要求由各市参照此规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