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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17:04:43 来源: 点击量:

陕自然资勘发〔2021〕55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自然资源局,基金中心,省地质调查院、各地勘集团:

为规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监督并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9日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提高项目实施各环节的质量、加快进度,取得更好的找矿成果和绩效目标,营造一心谋事、安心干事、专心做事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勘基金专项管理包括立项、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省厅主要承担组织立项筛选论证、设计审查批复、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查等职责,厅技术支撑单位(基金中心或地质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和各地勘集团、地调院承担监督检查指导职责,项目勘查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资料汇交等相关宏观管理由省厅负责。省级公益性项目纳入地勘基金专项管理,省地调院组织、会同省厅和省财政厅开展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检查指导、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由省地调院负责,成果报告按规定汇交省地质资料馆。省地调院立项论证、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地勘基金专项由省厅汇总管理。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技术管理、资金管理。主要内容有立项、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野外工作验收、成果报告的审查、成果资料汇交等重要环节。

第二章 立项和立项论证


每年7月起,省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立项指南》。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勘查单位,按立项指南的要求,通过省财政云系统,常态化录入下年度拟申请立项的续作项目、公益性项目信息;各市和勘查单位拟申请的新开矿业权空白区项目,由厅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录入财政云系统。

(一)立项依据。中央有关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二)支持方向。国家战略性矿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大宗金属矿产、特色非金属矿产、战略性新兴矿产、非常规能源矿产等“急优稀特”矿产。

(三)项目种类。

重点找矿项目。重要矿集区内以往年度安排的矿业权空白区项目,上年度主要工作量完成60%以上,可形成大中型规模矿产地,通过续作可进一步扩大找矿成果的项目。

公益性找矿项目。围绕我省“三大攻坚战”、找矿突破和特色产业发展需要,设置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综合研究工作;矿集区深部找矿先进实用的综合物探项目。

新开找矿项目。贫困地区短期可形成新产业的矿产勘查项目;新开战略性新兴矿产、大宗金属、特色非金属矿产项目,工作区面积不大于30平方千米;中央和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调查项目圈定的找矿靶区。

(四)支持的项目类型顺序:优先支持重点找矿项目,其次是公益性找矿项目、新开找矿项目。

(五)推荐方式。按要求填写《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推荐建议表》,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集团公司论证并排序后,按规定时间将《推荐表》电子版发到指定的邮箱。

(六)填报项目推荐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

第六条重点找矿项目筛选。省厅委托厅技术支撑单位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项目进展及找矿前景等,提出是否论证的建议并排序。筛选原则如下:

(一)上年度主要实物工作量和预算执行率完成60%以上。

(二)已完成的地质工作圈出了可供进一步工作的矿(化)带、矿(化)体,已竣工工程见矿较好或已形成规模矿产地,续作后有望形成中型以上规模矿产地或提升矿床规模。

(三)属重点支持矿种,或符合脱贫攻坚有望形成新产业的矿种。

厅技术支撑单位提出的是否论证建议,经省厅审核并与建议一致的予以采纳;不一致的、与厅技术支撑单位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得出是否论证的建议。

第七条 公益性找矿项目筛选。由省厅结合下年度找矿重点方向会同技术支撑单位筛选,重点支持找矿急需的专项矿产调查、深部找矿方法试验、综合研究等项目。

第八条 新立找矿项目筛选。省厅组织人员,对推荐项目重叠情况进行审查。核查与以往未结题基金项目、已设矿业权、各类保护区、秦岭海拔1500米标高以上、生态红线重叠情况,核查结果在推荐表备注栏清晰表述,重叠情况的处置建议原则如下:

(一)与以上五种情况均无重叠的,建议论证。

(二)与以上五种情况的任何一项重叠面积超过50%、且不能调整的,建议暂缓论证。

(三)与以上五种情况的某一项部分重叠面积小于50%、其他几项不重叠的,调整后仍可到达预期找矿目的的,建议调整后论证。

(四)与以上五种情况的某几项部分重叠的,调整后不能达到预期找矿目的的,建议暂缓论证。

(五)与以往结题地勘基金项目重叠的,若有新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综合研究资料,可实现找矿突破的,可建议论证;无新认识的,建议暂缓论证。

(六)2家以上地勘单位推荐的同一区块,与上述五种情况均无重叠的,建议论证,并注明各推荐单位名称。

第九条 论证建议的审核。勘查处将重点找矿项目、公益性找矿项目和新立找矿项目筛选结果,汇总形成年度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筛选建议汇报和筛选建议表,经处务会研究后形成统一意见,提请厅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编报立项申请书。经厅领导审定的建议论证项目,省厅印发《关于编报立项申请书的通知》,明确编报立项申请书的勘查单位或推荐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作区范围、工作重点、预期成果等内容,对立项的工作部署原则提出具体要求。

(一)找矿项目原则上做到普查程度,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可做到详查;新立空白区项目主要目标是预查找矿。

(二)综合找矿,对主攻矿种有关的共伴生进行综合评价,兼顾特色非金属找矿;开展必要的有用组分赋存状态研究和开发利用的初步可行性评价,找有利用价值的矿产。

(三)绿色勘查。地质工作按普查阶段部署,初步查明控矿因素、矿化带出露位置后,尽可能少部署槽探多部署浅钻工程;初步查明矿化体深部变化特征后鼓励钻探工程部署时走向、倾向放稀一到两倍控制潜在资源。

(四)矿产普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年度,根据宏观政策变化,项目工作周期可适当延长;公益性找矿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年度,矿调项目当年圈定的找矿靶区要为下年度空白区立项提供依据,并对工作区下步找矿工作提出部署建议;深部找矿项目以探索适合深部找矿的物探方法组合、圈定找矿预测区为目的,为风险验证提供依据。

(五)空白区找矿项目,要全面收集研究前期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资料,分析成矿地质条件,选定成矿有利部位,部署必要的面积性找矿工作,提高勘查工作的针对性、工作方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减少不必要的投入、缩短找矿周期。

(六)2家以上地勘单位推荐的同一空白区新立找矿项目,同时编报立项申请书。

(七)项目推荐结束到组织编报立项申请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八)立项申请书是确定项目年度工作量、经费的主要依据,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目标任务、工作部署、经费预算等。编写立项申请书时间为15天,经初审后,按时送交到基金中心。

第十一条 立项论证。立项论证由省厅组织,厅技术支撑单位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一)厅技术支撑单位拟定立项论证方案,初步计划立项论证时间、地点,按照项目类型、地域提出分组建议。经省厅审核后实施。

(二)按照回避原则,省厅从专家库中抽取与项目无关联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定技术全面、处事公正、组织能力强的专家为组长,由专家组长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5人以上的单数,专业应涵盖地质矿产、物化探、预算等,各组具体专家人数根据项目数量确定,每个地质矿产专家主审的项目数不超过2项;物化探、预算专家,负责审查本组项目相关专业的内容,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各1人,某个专业工作量大时可增加1人,但专家组总人数仍要保持单数。

(三)厅技术支撑单位要周密谋划立项论证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范修改情况修订《地勘基金立项论证技术要求》,同厅《编报立项申请书的通知》等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专家。

(四)专家组在组长主持下,按有关地质勘查规范,厅工作部署要求开展论证,通过审阅资料、讨论,集体决定项目是否立项,确定建议立项项目的工作部署、工作量及经费。续作项目以实现找矿突破、扩大矿床规模为目的,部署勘查工作;公益性项目以为地质找矿提供资料服务或深部找矿突破为目的,采用合理有效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开展工作;新立找矿项目,要运用掌握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资料,论证工作区是否具备找矿前景,以找矿为目的,筛选成矿有利地段,部署必须的路线地质调查、化探、物探、地质测量、槽探(浅钻)等工作。对建议立项的项目,逐一形成立项论证意见书,并打分形成小组项目评分排序表。

(五)多家勘查单位推荐的同一空白区新立找矿项目,专家论证时根据立项申请书编报质量进行排序,建议质量最好的勘查单位为该项目推荐勘查单位。

(六)厅技术支撑单位对专家论证结果统计汇总,形成论证结果汇总排序表。

省级公益性项目按上述程序,由省地调院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论证项目,论证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二条 论证结果审定。省厅对论证结果汇总排序,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提出立项建议,受当年资金规模限制需暂缓项目时,建议的原则如下:

(一)优先支持续作找矿能形成中型规模矿产地和扩大矿床规模的项目。

(二)支持对全省地质找矿工作部署,具有前瞻性、指导性、探索性的公益性项目。

(三)新立找矿项目,在资金不足时,按末位暂缓方式将不能安排的项目列入备选,以后年度择优安排。

(四)对地质找矿指导意义有限、示范作用不大的项目,列入暂缓。

(五)按照以上原则,形成立项建议汇报初稿,经勘查处集体研究形成年度立项建议汇报材料,汇总省级公益性项目论证结果,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对建议立项的项目在厅网站公示7天。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关于实施地勘基金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议》,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 核定资金规模。经省厅审定的建议立项项目,通过“财政云”系统录入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项目库。省财政厅审定资金规模,会同省按《关于实施地勘基金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议》确定当年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报省政府审定。建议立项的地勘基金项目,纳入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由省厅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勘查单位。续作项目上年度承担工作的地勘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公益性项目推荐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新立找矿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三章 新立找矿项目招标


十六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经省政府审定后,新立找矿项目由省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按有关法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实施。

第四章 下达项目计划和任务书

第十八条 省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资金额度等,并下达专项总体绩效目标任务。计划文件明确的定量定性指标,是各项目必须实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指标的基础。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计划文件,省厅组织厅技术支撑单位拟定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条 省厅印发《关于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的通知》,将各项目任务书印发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并部署设计书编报工作。编写设计书时间为15天,经勘查单位或承担单位初审后,按要求时间报送。

第二十一条设计书要说明工作区绿色勘查现状;在总体工作部署与具体工作部署中体现绿色勘查理念,并进行绿色勘查工作部署(含环境恢复);在“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中,提出符合勘查区实际的绿色勘查及环境保护措施。夯实勘查单位绩效目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责任和相关措施。

第五章 设计审查

第一次续作的项目应编写项目总体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总体设计对项目勘查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年度实施方案对当年勘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设计书包括技术和预算两部分。设计编写阶段,可依据资料收集、勘查工作最新进展和认识,优化工作部署,保持经费不变的前提下,工作量可根据勘查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省厅应在收到设计书的1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设计书的审查工作。

项目设计书评审由省厅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和工作区地质矿产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设计审查专家按回避制度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审查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专家为1-2人。

项目设计书审查,形成设计审查意见书、经费审查意见表、设计质量评分表、专家个人意见书。

项目勘查单位应在设计审查完成后的10日内完成设计修改,并经主审专家复核后报技术支撑单位。

第二十七条 设计审查后,厅技术支撑单位拟定设计批复意见书,省厅在15日内印发设计批复意见。

第六章 勘查工作实施

第二十八条勘查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细则和技术管理细则,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勘查单位是项目勘查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勘行业规范、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勘查活动,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成果、资金使用、绿色勘查、安全生产、绩效目标等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设计批复后,勘查单位要尽快组织开展工作。项目开工前需按有关法规规定,向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说明项目目的、任务、工作区拐点坐标、工期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向项目所在地的环保、林业、水利、应急等相关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并按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勘基金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执行。经地表追索、异常查证发现的矿(化)体,需要施工钻探工程验证的,使用预留钻探工作量的,应按程序向厅技术支撑单位报送钻探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向当地主管部门、政府汇报,为野外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项目技术力量、设备投入,以成果为导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质量,加强综合找矿,确保全面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第七章 日常工作报告与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编报项目月报、季度、半年、年度工作报告等。项目工作报告由项目勘查单位负责编写,报送承担单位和厅技术支撑单位。工作报告电子文档于当月25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纸介质于下月5日前报送。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重要情况及重大进展与成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厅技术支撑单位书面专报。厅技术支撑单位汇总后向厅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专报。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区范围、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需调整的重大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请省厅审定后,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经专家论证、省厅批复后执行。

第八章 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


三十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厅技术支撑单位和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目的是以成果为导向,加快项目进度、提高项目工作质量、规范资金使用,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将监督检查指导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根据日常调度、月季报等形式,常态化掌握项目进度、重要工程见矿情况、勘查工作中的新进展新认识、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地质问题等,及时深入实地检查指导,原则上除需集中研讨勘查工作部署外省厅不再组织集中的中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指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质勘查规范、规程,地勘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设计书确定的技术方案等。

第三十八条厅技术支撑单位、地勘集团和省地调院,要健全监督检查指导的制度,为监督检查指导提供保障。技术支撑单位要协调使用人员配置,保证实地监督检查指导的专家数量足够、专业齐全。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测绘、地质填图、物探、化探、探矿工程、地质编录、采样测试、综合研究等各类工作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地质工作成果、经费使用、绿色勘查、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条厅技术支撑单位、地勘集团和地调院,按项目所在行政区建立主管工程师分片责任制,确定若干名专家组成片区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各片区专家组要与项目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络机制,通过日常调度汇报、工作报告等形式,及时全面掌握项目工作最新成果、最新进展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实地检查指导,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制约找矿突破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下步工作的重点方向和工作部署调整建议。监督检查指导过程中,要形成检查指导意见书,并签字归档。

第四十一条 省厅对技术支撑单位和承担单位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片区专家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和经费使用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第九章外部环境协调

第四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协调好地勘基金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

第四十四条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勘查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告后,详细了解项目工作部署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并指定专门人员与项目单位建立日常沟通联络关系。

第四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实施前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同级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协调解决好项目人员生活、工作及项目实施中与当地群众在临时占用土地、坡地、青苗树木赔偿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重点工作部署,及时指导本行政区地勘单位按要求做到相应的工作。指导项目勘查单位做好季节性、突发性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章 野外工作验收


四十七项目野外作业结束后,必须在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野外工作验收由省厅组织,厅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承办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派人参加。

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内,向技术支撑单位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书,勘查单位负责编写工作总结及提供野外工作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收到野外工作验收申请10日内,技术支撑单位提出野外验收专家组成员建议,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向省厅报告。

第五十条 野外工作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第五十一野外工作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工作量完成情况;测绘、地质填图、物探、化探、探矿工程、地质编录、采样测试、专项研究等各类工作的质量。重点是检查验收各项地质工作能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总结)的要求和预期成果实现情况,并对项目经费使用提出评估意见。

五十二野外工作验收结束后,野外工作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省厅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下发项目承担单位。

野外验收一般采取分片区,集中在半年、年底验收,特殊情况应及时组织野外验收。在集中野外工作验收完成后的15日内,技术支撑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野外工作验收结果。

五十三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工作,并向厅技术支撑单位提交补做工作报告,经厅技术支撑单位认可后转入成果报告(总结)编写。

第十一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绩效管理要贯穿项目全过程。立项阶段要设立绩效目标、设计阶段部署绩效目标、实施阶段落实绩效目标、报告编写评价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考核周期从经费下达后下年度算起,到第2年9月底截止。

第五十五条 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十日内,勘查单位按项目编报双监控计划,以资金下达后第2年(从资金下达下年度为第一年)9月前完成实物工作量、90%以上资金,第2年第四季度可安排报告编写、资料汇交及相应资金,制定完成工作量和资金执行计划。地勘基金专项监控计划要明确重点绩效监控项目,数量不少于当年勘查单位总数的10%,由各集团(院)确定,承担项目数量多的单位要有重点监控项目。

第五十六条 编报监控报告。每季度后下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监控报告,以报省厅正式文件的扫描件报基金中心和上级单位,基金中心汇总形成重点监控单位(项目)绩效监控报告、全部项目监控报告,于10前报厅;(重点)项目(单位)绩效运行监控分析表按单位、项目填报,每个年度填一张表。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应与任务书和设计书对应,数量指标要实、效益指标要保证实现。总体绩效上季度已结束的项目,下季度不再编报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绩效考核报告,于资金下达第2年9月15日前报厅技术支撑单位,9月25日前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供省厅、省财政厅检查。各年度编报有变化的,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十八条 当年绩效考核成绩较差的项目,勘查单位要制定提高项目绩效目标的保证措施。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排在后三位的勘查单位,在第三年度立项时,要比上年度调减一个项目。

第十二章 成果报告的编写、审查与项目验收


五十九项目勘查单位应按照地质成果报告编写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成果报告编写完成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内)审后,填报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厅技术支撑单位。

第六十条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包括结题报告审查、资源储量评审两类。凡地勘基金投资项目都需进行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新增推断资源量为小型以上规模矿床、矿石量达到中型矿山最小建设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以上的,拟出让的地勘基金出资项目,应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可由省行业办与评审机构,同时开展成果报告审查和资源储量评审;不能同时审查评审的,应优先完成资源储量评审,成果报告修改后再进行成果报告审查,成果报告采用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结果;成果报告审查后,修改形成成果报告终稿。

六十一项目成果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工作任务、工作量、预期成果完成情况等,重点审查地质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总结报告、审计报告等。

六十二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由省厅组织,厅技术支撑单位承办审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技术支撑单位在接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应及时向省厅提出专家组人选、审查时间、地点建议。

六十三成果报告评审专家组组成参照立项论证、设计审查专家选取原则选定。野外工作验收专家组负责人应参加成果报告评审专家组。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野外验收意见书和有关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六十四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主要内容为:项目设计总体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评述、成矿地质特征总结、资源储量估算,报告文字、图件和附表、附件。

六十五成果报告审查完成后,勘查单位必须在30日内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修改并经主审专家复核,将修改后的终稿送交厅技术支撑单位。

六十六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汇总报告修改情况,将成果报告审查意见报送省厅。

六十七省厅收到成果报告审查意见后,7日内形成组织审查单位意见,15日内下发报告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章 地质成果资料汇交


项目地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及地质成果报告等资料。项目勘查单位为项目地质成果资料汇交责任单位。

第六十项目资料汇交单位应在地质成果报告审查批复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成果资料。

七十完成成果报告汇交后,项目勘查单位应向技术支撑单位及专业储量评审机构汇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各一套。

七十一汇交的项目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七十二 项目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由项目勘查单位按实物地质资料归档有关规定汇交实物资料馆。


第十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七十三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包括:立项概算、项目预算、拨款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年度经费决算、竣工决算等。

七十四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立项经费概算,省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概算进行论证或评审。

七十五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立项论证结果,在编制项目设计的同时,编制项目设计预算。项目预算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执行。

七十六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陕西省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十七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要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十八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并由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费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审计报告,由省厅组织专家,与项目成果报告一并进行审查,专家组形成经费总结报告审查意见、审计报告审查意见。项目勘查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审计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经专家组复核通过后,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成果报告的附件一并按资料管理规定汇交。

七十九项目外协经费必须在外协合同中明确拨付额度、进度及使用方向,同时在设计预算中列出,并单独编制外协经费预算表。

第八十条完成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审计报告审查后,厅技术支撑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形成结题项目经费决算建议,报省厅;省厅审定并形成经费决算建议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查。

第八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经费管理情况检查、审计的,项目勘查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八十二地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的细则,应遵从本细则的有关原则性规定。

八十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管理文件、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遵从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