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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规则》的通知
(陕自然资办发〔2022〕79号)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2-11-02 09:21:38 来源: 点击量: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省厅《关于落实稳经济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配套措施》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促进流转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经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省厅《关于落实稳经济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配套措施》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促进流转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规则。

一、流转依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脱贫攻坚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2〕35号)。

二、流转范围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主要跨省域调剂)、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帮扶县、陕西省贫困革命老区县。

三、流转方式

指标产生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省级验收核定的节余指标逐级向省厅申请流转指标规模。省厅定期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发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信息,指标使用方根据网上指标流转信息自主选择流转对象。

四、流转协议

协议甲方为指标产生方县级人民政府,乙方为指标使用方县级人民政府。各类高新区、开发区等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协议时履行乙方职责,并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无书面委托书不允许签订协议。指标产生方、指标使用方县级人民政府自主协商节余指标流转事宜,并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协议。双方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逾期不备案的,省厅不予审查指标使用方编制的增减挂钩建新区实施方案。

五、流转价格

省域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价格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脱贫攻坚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116号)执行,省域内流转基准价格为28万元/亩,市域内流转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可下浮10%。

六、协议履行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协议签订后,指标产生方、指标使用方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兑付节余指标流转价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协议双方不严格履行协议并造成负面影响的,省厅将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