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9101030059 | ||
标题 | 关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价款的缴纳 | ||
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
留言日期 | 2019-10-10 | ||
联系人姓名 | 庄* | ||
发言内容 | 煤矿按照普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确定的储量缴纳了矿业权价款,后探明储量有增加且已完成新增储量评审备案,亦向发改部门按新增储量和建设规模提交了煤矿项目建设核准申请。 问题:是否需待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准该等项目建设申请,同意煤矿正式进入开采阶段后,才发生缴纳新增部分储量的矿产资源价款的义务?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
回复时间 | 2019-10-11 | ||
回复内容 | 你好,感谢来信,相关问题请咨询储量处029-84****38,谢谢!! |